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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出台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虚报瞒报辐射事故将被追责(附全文)

2017-01-20 12:33来源:北极星电力网整理关键词:核辐射核应急新疆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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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防范辐射事故的发生,及时、高效、妥善地控制或降低辐射事故损害的影响,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提高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能力,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辐射污染防治办法》《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自治区境内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主要包括: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应用、铀矿开采冶炼、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放射源(放射性废物)集中存贮与处置、进出境放射性物品及相关污染物运输、国外核事故及国内外航天器在我区坠落等可能对我区辐射安全或者环境造成影响和危害,或者造成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或环境放射性污染后果的事件。

1.4事故分级

根据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从重到轻,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Ⅰ级)、重大辐射事故(Ⅱ级)、较大辐射事故(Ⅲ级)和一般辐射事故(Ⅳ级)四个等级。

1.4.1特别重大辐射事件(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1)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

(4)境外发生的核与辐射事故或者国内外航天器对我区境内可能或已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环境影响。

1.4.2重大辐射事故(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辐射事故:

(1)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

1.4.3较大辐射事故(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辐射事故:

(1)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

1.4.4一般辐射事故(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辐射事故:

(1)Ⅳ类、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者放射源失控导致预期无法回收、再利用;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

(4)铀矿冶、伴生矿开发利用中超标排放,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后果。

原标题:新疆出台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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