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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出台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虚报瞒报辐射事故将被追责(附全文)

2017-01-20 12:33来源:北极星电力网整理关键词:核辐射核应急新疆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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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通信联络

各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本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内部的联络,及与上下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事故责任单位的联络等;负责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通信联络系统,确保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各专业应急处置机构、专家组间的联络畅通。

6.7事故通报与信息发布

6.7.1事故通报

(1)事故发生地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在启动应急响应的同时,应及时向毗邻或可能波及的地区通报事故情况;

(2)接到事故通报的地(州、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应视情况及时通知辖区内有关部门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并向本级政府报告。

6.7.2信息发布

各级人民政府按照辐射事故的响应级别,负责辐射事故信息的对外发布工作。辐射事故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应及时发布信息,及时报道已采取的措施,可能带来的影响,积极主动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具体按《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及有关规定执行。

6.8应急终止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即满足应急响应终止条件:

(1)环境放射性水平已降至国家规定的限值以内;

(2)辐射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被消除或可控;

(3)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无继续必要。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据应急处置情况,提出应急响应终止建议,报请国务院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重大辐射事故由自治区指挥部依据应急处置情况提出应急响应终止建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宣布或授权自治区指挥部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较大、一般辐射事故由地(州、市)辐射事故应急机构根据事件应急处置情况提出应急响应终止的建议,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7后期处理

7.1后续行动

(1)放射源丢失、被盗事故,从接到报案或者发现之日起半年内,仍未追回放射源或仍未查清下落的,负责立案侦察的公安机关应提交阶段报告或结案报告,报同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事发地(州、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事故造成的危害进行评估,对污染场地清理、处理和处置放射性废物(源)、后续监测、环境恢复治理等提出对策、措施和建议。

(3)对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的辐射事故,事发地(州、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后期环境辐射监测,环保厅给予技术支持和指导。区域污染治理计划及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方案需报环保厅审查批准,并委托有关部门监督实施。

7.2善后处置

(1)对参与事故应急响应的人员及事故受害人员所受剂量进行评估,对造成伤亡的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按规定给予抚恤。

(2)对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动员征用的人力物力按照规定给予补偿,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拨救助资金和物资。

7.3总结评估

(1)各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指导有关部门及辐射事故单位查明事故原因,吸取经验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2)各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组,对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组织开展事故调查等后续工作。1个月内将总结报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

(3)根据实践经验,各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本级预案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本级预案。

8保障措施

8.1资金保障

各级辐射事故应急机构根据突发辐射事故应急处置需要,编制项目支出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安排。

8.2物资装备保障

各级辐射事故应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配置相应的技术装备、安全防护用品和有关物资,定期保养、检验和清点应急设备和物资,保证应急设备和物资始终处于良好状态。

8.3人力资源保障

各级辐射事故应急机构要建立培养一支常备不懈,熟悉核与辐射环境应急知识的应急救援队伍,掌握各类突发辐射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措施,不断提高应对突发辐射事件的素质和能力。要及时了解和掌握放射源使用单位、铀矿冶生产单位的救援力量情况,保证在突发辐射事件发生后,能迅速组织企事业单位救援力量参与辐射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

8.4技术保障

各级辐射事故应急机构要建立辐射事故预警系统,组建专家咨询组,确保在启动预警前、事故发生后相关专家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建立辐射事故应急数据库。

8.5宣传、培训与演练

8.5.1宣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普及辐射安全基本知识和辐射事故预防常识,增强公众的自我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防范辐射事故的能力。

8.5.2培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加强辐射应急处置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培训,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辐射事故应急监测、处置等专业人才队伍。

8.5.3演练

按照本预案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进行不同类型的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实战演练,通过综合演练和专项演练,逐步提高防范和处置辐射事故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综合演练或专项演练每年不少于1次。9附则9.1奖励和责任对在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的,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2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预案实施后,环保厅负责牵头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

根据本预案,自治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地(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应制定本级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报送上一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9.3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原标题:新疆出台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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