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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出台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虚报瞒报辐射事故将被追责(附全文)

2017-01-20 12:33来源:北极星电力网整理关键词:核辐射核应急新疆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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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应急响应

6.1响应级别辐射事故应急响应贯彻属地为主、分级负责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事发地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立即开展先期处置,等待上级应急指挥部赶赴现场组织指挥。

Ⅰ级应急响应由国务院和国务院相关部门组织指挥;Ⅱ级应急响应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指挥,环保厅负责技术决策和现场组织实施。Ⅲ、Ⅳ级应急响应由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组织实施,环保厅提供技术支持和帮助。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一级应急指挥部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处置。

6.2响应措施

6.2.1先期处置

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在向上一级报告的同时,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确保指挥通信畅通;

(2)根据事故波及范围、严重程度和事故等级,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3)依据事故级别和实际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按规定发布预警公告;

(4)转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协调有关部门进行妥善安置。针对辐射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5)指令各辐射事故应急处置队伍进入应急状态,辐射环境监测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6)调集辐射事故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6.2.2分级响应

6.2.2.1Ⅰ级应急响应由国家环保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自治区指挥部接到特别重大辐射事故信息后,应采取下列措施:

(1)启动并实施本应急预案,及时向国家环保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2)协调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需要其他应急救援力量支援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请求;

(4)向辐射事故可能波及的地(州、市)或相关地方通报情况;

(5)按国家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做好应急处置及相关准备工作。

6.2.2.2Ⅱ级应急响应由自治区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响应:

(1)立即启动自治区指挥部;

(2)与突发辐射事件相关地(州、市)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保持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

(3)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突发辐射事件基本情况和应急处置工作的进展情况;

(4)指挥部办公室立即通知辐射环境监督机构和专家组成员,分析情况,提出决策建议。根据自治区指挥部指令,通知应急处置各小组及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随时待命,为地方或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5)迅速派出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指导、参加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调集事发地周边地区专业应急力量增援;

(6)自治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指挥部命令和预案职责分工,采取应急处置行动;

(7)根据事件发展趋势,如超出自治区救援能力时,自治区指挥部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向国务院提出协助请求;

(8)按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决定,采取其他重大行动。

6.2.2.3Ⅲ、Ⅳ级事件应急响应由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县级人民政府密切配合。自治区指挥部启动应急待命状态,跟踪事态发展,适时研判,及时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支援。

6.3外部响

应当发生重大、特别重大辐射事故时,如有必要,可以向国家救援体系寻求外部力量支援。

外部支援力量作为各专业组的后续投入力量参与应急处置工作,主要包括专家队伍、专业技术队伍、特殊装备等。

6.4应急监测

环保厅负责组织协调、指导辐射事故事发地的辐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确定污染范围,提供监测数据,为辐射事故应急决策提供依据。必要时请求环保部提供辐射环境应急监测技术支援,或组织力量直接参与辐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各级辐射环境监测机构应明确专人负责应急监测工作。

6.5安全防护

6.5.1应急处置

人员的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辐射事故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6.5.2公众的安全防护

环保厅负责指导和帮助地(州、市)辐射事故应急机构做好公众的安全防护工作:

(1)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特点,向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提出公众安全防护措施指导意见;

(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情况,提出污染范围控制建议,确定公众疏散的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3)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之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4)必要时,对易失控的放射源实施监控和收贮。

原标题:新疆出台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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