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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出台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虚报瞒报辐射事故将被追责(附全文)

2017-01-20 12:33来源:北极星电力网整理关键词:核辐射核应急新疆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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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预防预警

4.1信息监控

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环保厅对辖区内核技术利用项目进行动态信息监控,重点收集、报告和处理Ⅰ、Ⅱ类放射源信息,Ⅰ、Ⅱ类放射源使用单位的安全运行状况信息,自然灾害(如台风、地震等)对辐射安全和防护设施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发生在境外有可能对我区造成辐射影响的信息。

4.2预防工作

4.2.1网络体系

全区建立统一的辐射事故预警和报告网络体系,包括辐射事故报告网络和全区统一举报电话。

4.2.2辐射工作单位

负责本单位辐射安全管理工作,制定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方案,落实各项应急准备工作,预防辐射事故发生,发现事故苗头及时处置。

4.2.3各相关部门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辐射源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对重点辐射源实施有效监控,预防辐射事故的发生。

4.3预警工作

根据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将预警级别分为一级(红色)、二级(橙色)、三级(黄色)和四级(蓝色)。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蓝色、黄色预警由地(州、市)级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或由其授权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发布。橙色预警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负责发布。红色预警由国务院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

发布可能引起辖区社会公众恐慌、影响社会稳定的预警信息,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5信息报送与处理

5.1信息报送程序和时限

发生辐射事故的单位应立即向所在地环保、公安、卫生计生部门报告,事发地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分别立即上报上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紧急情况下,可以越级上报,同时抄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环保主管部门。

环保厅在确认发生特别重大(Ⅰ级)辐射事故后,立即报告国家环保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应急办),并通报其他相关部门。在确认重大(Ⅱ级)辐射事故后,2小时内报告国家环保部、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应急办)。自治区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后,4小时内向国务院(国务院应急办)报告。

Ⅲ、Ⅳ级辐射事故,事发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应立即向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自治区应急办)报告。特殊情况的信息报送按国务院、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5.2报告形式与内容

事故信息报告形式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终报三类,以文字材料为准,先期可用电话、微信、图片等方式报告。

(1)初报以书面形式报告(见附件1),紧急时也可用电话直接报告,随后书面补报。主要内容包括事故类型,事故发生时间、地点、辐射污染源、污染面积等初步情况;

(2)续报须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事故的确切数据,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等基本情况;

(3)处理结果终报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事故处理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过程和结果,事故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经验教训,参加应急响应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需开展的善后工作等情况。填写并上报辐射事故处理结果报告表(见附件2)。

原标题:新疆出台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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