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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海洋局:“十三五”加强5、6MW及以上大功率海上风电设备研制(附文件)

2017-05-16 13:37来源:北极星风力发电网作者:北极星关键词:海上风电海上风电设备海上风电场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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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深化海洋经济体制改革

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动海洋经济重点领域与关键环节改革,形成有利于海洋经济发展的体制机制。

(一)健全现代海洋经济市场体系

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海洋经济市场体系,促进海洋经济要素自由有序流动。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海洋产权制度,在沿海中心城市推动建立海洋产权交易服务平台,开展海域使用权抵押及交易,探索海洋碳排放交易试点,实现海洋各类资源与要素的市场化配置。加快培育海洋领域技术市场,健全知识产权运用体系和技术转移机制。加快涉海科研事业单位改革步伐,加强与社会资本合作。加快海洋公共服务领域开放,扩大海洋环境专项预报、海上搜救服务、海洋地理信息服务、重大科研设施等面向社会的服务功能。建立海洋公共服务有偿使用制度,推进调查船队、海洋装备测试基地、深海生物资源样品库等市场化应用。

(二)理顺海洋产业发展体制机制

推进重点产业结构性改革,加速海洋产业结构调整。整合优化各类中央财政涉渔专项资金,引导渔民减船转产。重点推进海水淡化供给体制改革,将海水淡化水作为沿海地区水资源的重要补充和战略储备,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在天津、青岛、舟山等一批沿海缺水城市和海岛,统筹规划、建设、管理海水淡化供给的市政配套设施,制定海水淡化水入网水价政府补贴政策。

(三)加快海洋经济投融资体制改革

创新财政资金投入方式,利用现有资金对海洋产业发展予以适当支持,鼓励和引导金融资金和民间资本进入海洋领域,支持涉海高技术中小企业在产业化阶段的风险投资、融资担保。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建立各类投资主体广泛参与的海洋产业引导基金。分类引导政策性、开发性、商业性金融机构,各有侧重地支持和服务海洋经济发展。引导海洋产业与多层次资本市场对接,拓展涉海企业融资渠道。

(四)推动海洋信息资源共享

建立跨领域、跨行业、跨地区的海洋信息共享机制和军民联动机制,推动涉海部门、行业内部海洋信息整合及部门间核心业务系统的互联互通,开发智能化的海洋综合管控、开发利用与公共智慧应用服务,推动海洋信息互联互通,实现国家海洋信息的有效共享。加快建立海洋数据资料的社会化和公开性服务机制,逐步实现政府海洋数据面向社会的安全有效开放。形成与建设海洋强国要求相适应的国家海洋信息保障体系。

八、保障措施

加强统筹协调与沟通合作,健全涉海法律法规制度体系,强化财政、投融资等政策的协调配合,健全规划实施与评估机制,提高对海洋经济发展的管理和调节能力。

(一)加强宏观指导

充分发挥促进全国海洋经济发展部际联席会议作用,加强对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规划实施的指导、监督和评估,协调解决海洋经济发展政策与机制创新中的重大问题。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落实责任,提高行政管理效能,制定促进海洋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提高中央与地方海洋经济管理工作的联动性,健全完善跨区域协调机制,建立促进军民融合发展的工作机制。沿海地方政府加大对海洋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研究制定促进本地区海洋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发挥企业在海洋经济领域的主导作用,在产业集中度较高的城市,支持组建各类涉海行业协会、商会,增强行业自律、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和产业合作。

(二)完善制度体系

切实发挥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的基础性和指导性作用,加快编制与实施沿海省级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严格执行海洋功能区划制度,加强海洋功能区划实施的跟踪与评估。编制实施海岛保护、国际海域资源调查与开发、海洋科技创新、海水利用、海洋工程装备等专项规划,加强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推进海洋基本法、南极立法相关工作,加强海洋防灾减灾、海洋科研调查、海水利用等方面的立法,完善深海海底矿产资源开发法、海域使用管理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海岛保护法、海上交通安全法、矿产资源法、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的配套制度。加强对地方海洋立法工作的指导,支持沿海地区进行制度创新和改革。加强行政决策程序建设,完善海洋行政许可制度,强化执法监督检查。实施海洋督察制度,开展常态化海洋督察。健全海洋普法宣传教育机制。建立海洋质量技术监督体系,加强海洋标准化、计量、检验检测和认证认可,建立海洋质量考核评价制度和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三) 强化政策调节

财政政策。合理保障海洋领域节能减排、海洋生态环境保护、防灾减灾等经费需求。通过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统筹支持符合条件的海洋基础科学和关键技术研发。积极支持海水利用、海水养殖、海洋可再生能源、海洋药物与生物制品、海洋装备制造、海洋文化等海洋产业的发展。鼓励符合条件的海洋重大技术装备制造企业,按规定申请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费补贴。继续落实企业从事远洋捕捞、海水养殖、符合条件的海水淡化和海洋能发电项目的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投融资政策。鼓励多元投资主体进入海洋产业,研究制定海洋产业投资指导目录,确定国家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海洋产业。整合政府、企业、金融机构、科研机构等资源,共同打造海洋产业投融资公共服务平台。推进建立项目投融资机制,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设立产业发展基金、风险补偿基金、贷款贴息等方式,带动社会资本和银行信贷资本投向海洋产业。积极发展服务海洋经济发展的信托投资、股权投资、产业投资和风险投资等各类投融资模式,为涉海中小微企业提供专业化、个性化服务。

用海用岛政策。建立健全海域和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市场化配置及流转管理制度,推进海域使用权和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招拍挂,支持开展无居民海岛保护开发试点,探索无居民海岛开发模式。严格控制重点养殖区和捕捞区的建设用海和围填海,完善渔业水域补偿制度。完善海域和海岛使用金制度,加强海域整治、保护和管理。加强海域海岛集约节约利用,加强项目用海用岛的监督管理。

(四)开展监测评估

加强海洋经济监测评估,提升海洋经济管理的能力和水平。推进国家和省级海洋经济运行监测与评估能力建设,定期发布海洋经济发展报告、海洋经济统计公报、海洋发展指数、海洋经济景气指数等产品,引导社会预期。健全海洋经济统计制度,完善海洋经济核算体系,推进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市海洋经济核算工作。开展全国海洋经济调查。加强海洋经济运行分析和海洋经济重大问题研究,为各级政府海洋经济的调控与调节提供支撑。

(五)健全实施机制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建立规划实施与政策落实责任制,加强对本规划实施的指导、检查和监督。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本规划确定的发展方向和重点,制定本地区海洋经济发展规划,创新机制,明确责任,加强领导,确保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规划实施中涉及的重大政策、改革试点和建设项目按规定程序另行报批。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海洋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规划评估机制,加强对本规划实施情况的评估,对政策落实进行督促检查,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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