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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直供电折戟 中国电价垄断第一案浮出水面

2017-11-28 16:47来源:能源杂志关键词:电力企业电力价格电力市场化改革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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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16年1月14日下午三点太原市西山酒店三楼会议室那场热闹的“大用户直供座谈会”开始,到8月3日案件尘埃落定,历时568天的中国电力价格垄断第一案尽数浮出水面。

“过程曲折,历尽艰难。”具有8年多反垄断办案经验的国家发展改革委价监局反垄断二处处长徐新宇用三个“没想到”回顾了这场印象深刻的交锋:“没想到我们的国有企业和行业协会的竞争法律意识如此淡薄,没想到案件推进这般艰难,没想到大用户直供电改革颇为不易。”

2016年1月24日,山西省电力行业协会组织部分火电企业组织召开了火电企业大用户直供座谈会。

会上,9家电力集团、15家独立发电厂签字通过《山西省火电企业防止恶意竞争保障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公约》。

《公约》第五条规定:“根据市场情况,各大发电集团及发电企业,按照成本加微利的原则,测算大用户直供最低交易报价,省电力行协加权平均后公布执行”,约定了2016年第二批直供电交易报价较上网标杆电价降幅不高于0.02元/千瓦时。

然而,正是这一纸公约成为了国家发改委价监局处罚的直接依据。

“整个案件产生的根源在于山西省把本来应该统一组织的电力直接交易进行了切分,造成了市场分割的格局,在结果上让电解铝企业在电力交易中享受了极端低廉的电价。而发电企业在第一批直接交易中由于降价幅度过大,出于成本考虑,在第二批交易中不再愿意对用户降得更多。”浙江财经大学中国政府监管研究院能源监管研究部徐骏分析。

在其看来,问题的根源出在山西省电力直接交易的组织安排上,而且这种安排直接违反了《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在电力直接交易中没有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环境,让所有符合条件的用户与发电企业在同一批直接交易中达成交易,是对电解铝企业明显存在着利益倾斜。

“建议有关部门应对各地的电力直接交易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徐骏说。

那么,企业经营不景气能否成为申辩理由?在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竞争法中心主任黄勇看来,经营者如主张不适用《反垄断法》,应依据《反垄断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协议或通过共谋而实施的协同行为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该案属于横向垄断,申辩理由无法改变违法事实。”黄勇说。

自2008年8月1日《反垄断法》生效以来,发改委系统、工商系统反垄断执法机构都曾查处过国企。其中,石化、水务等自然垄断行业内国企涉案也不少见。而在电力领域,该案却是第一例。

对此,国家发改委价监局副局长张光远表示,这一案件的裁决很好地向市场中的广大经营者传递出市场主体应当遵循市场竞争基本规则的信息,反垄断没有法外之地,无论是谁,违反了《反垄断法》,妨碍限制了公平竞争,都将受到处罚。

事实上,大用户直供电是电力市场化公认的一个方向,这一概念并非新鲜事物。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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