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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丨陆上风电项目用地的“雷区”——陆上风电项目用地法律及政策解析

2018-10-22 12:27来源:北极星风力发电网作者:司军艳关键词:陆上风电风电建设风力发电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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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送电线路用地

送电线路在项目实践中往往采用“高空挂线”或“地埋”两种方式。

就“高空挂线”方式而言,根据国土资规[2015]5号第一款四条的规定,“采取差别化用地政策支持新业态发展。光伏、风力发电等项目使用戈壁、荒漠、荒草地等未利用土地的……对项目永久性建筑用地部分,应依法按建设用地办理手续。对建设占用农用地的,所有用地部分均应按建设用地管理。”

因此,送电线路工程的输电铁塔等设施应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办理相关建设用地转用和用地批准等手续。

至于采取“地埋”方式送电的,一般情况,风电场送电管线不在城镇范围内,应此不必考虑前往城镇管道主管部门办理相应手续。

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因此采用“地埋”方式,针对管道埋设使用的用地应当办理相应建设用地或征求用益物权人意见的手续。

尽管实践中,土地主管部门往往对地埋的建设用地手续不作要求,但仍建议,如主管部门口头答复无需办理用地手续,投资人应尽量争取获得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公文。同时,投资人应当征得用益物权人(如有)书面同意。

四、 进场道路用地

1、 政府、企业合作模式

该种情况主要出现在大型的风电基地,由当地政府修建道路,费用由园区内的企业按约定(如各自项目容量等)分担成本。一般来说,此种情况只需把握好相关协议的具体约定,内部风险评估通过即可。

除上述情况外,基于保护生态环境的考虑,部分政府鼓励进场道路建设采取与森林防火通道结合的方式。比如云南省《关于开展全省风电建设项目创新林地使用方式试点工作的意见》(云林联发〔2014〕47号)明确提出,进场道路在建设期间按临时用地处理,期满后,符合森林防火通道要求的,纳入当地森林防火发展规划,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森林防火通道管理,并协调后续道路维护的具体事宜。

2、 与土地所有权人或用益物权人签订协议模式

该种情况主要出现在进场道路通过村集体土地时,此时一般由投资人与乡政府或村委会达成约定,由投资人出资修建道路,产权归于村集体,建成后由投资人免费使用或者租赁使用。

该种模式在实践中的主要问题体现在:

(1)土地属于村集体,但投资人只与当地政府签约,未与村集体签约。这样投资人通过当地政府协商的方式获取建设和通行权,并未直接与村集体签订合同,后期一旦政府换 届,如村集体不认可该约定,可能存在较高的沟通成本;

(2)如果投资人与村委会签订的合同未在村内履行必要的公告、民主程序,或者,投资人支付的对价被村委会留置或另做它用,如村民提出质疑,也将存在较大的风险。

建设单位应当考虑直接与村集体签订协议并及时取得村民出具的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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