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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调整优化能源结构,构建清洁低碳高效能源体系。
9.稳步推进清洁供暖。一是认真落实《关于印发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规划(2017—2021年)的通知》(发改能源〔2017〕2100号),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地制定自治州清洁取暖方案,确保各族群众安全取暖过冬。对暂不具备清洁能源替代条件的,积极推广洁净煤并加强煤质监管,严厉打击销售使用劣质煤行为。(牵头部门:自治州发改委、住建局,第五师双河市发改委、住建局;配合部门:自治州财政局、质监局,第五师双河市财政局、国网博尔拉供电公司)
二是按照《关于加快储气设施建设和完善储气调峰辅助服务市场机制的意见》(发改能源规〔2018〕637号)有关要求,争取加大自治州天然气供应,新增天然气优先保障城镇居民和城市建成区散煤替代。“煤改气”要坚持“以气定改”。2020年10月底前,县市政府、城镇燃气企业和上游供气企业的储备能力达到量化指标要求。建立完善调峰用户名单,采暖季实行“压非保民”。壁挂炉能效不得低于2级水平。(牵头部门:自治州发改委、经信委、住建局,第五师双河市发改委、工信〈质监〉局、住建局;配合部门:自治州财政局、国土资源局、质监局,第五师双河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10.控制煤炭消费总量。一是2018年底前制定实施全州煤炭(能耗)消费总量控制计划,按照煤炭集中使用、清洁利用的原则,重点削减非电力用煤,确保完成自治区下达的指标任务。(牵头部门:自治州发改委、经信委,第五师双河市发改委、工信〈质监〉局;配合部门:自治州环保局、第五师双河市环保局)
二是对全州30万千瓦以下燃煤机组进行梳理,分类制定方案,对违反产业政策的坚决淘汰取缔;对环保、能耗、安全、质量等不达标的,要求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依法依规关停。对于关停机组的装机容量、煤炭消费量和污染物排放量指标,允许进行交易或置换,可统筹安排建设等容量超低排放燃煤机组。加快输电通道建设,新增用电量主要依靠区域内非化石能源发电和外送电满足。(牵头部门:自治州经信委、第五师双河市工信〈质监〉局;配合部门:自治州发改委、第五师双河市发改委)
三是全州所有具备改造条件的热电联产机组、燃煤发电机组在2019年底前完成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未按期完成改造的一律停产治理。(牵头部门:自治州环保局、经信委、发改委,第五师双河市环保局、工信〈质监〉局、发改委;配合部门:自治州住建局,第五师双河市住建局,国网博尔拉供电公司)
11.实施燃煤锅炉综合整治。一是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35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牵头部门:自治州环保局、质监局,第五师双河市环保局;配合部门:自治州发改委、经信委、住建局,第五师双河市发改委、工信〈质监〉局、住建局)
二是加大燃煤小锅炉淘汰力度。县级及以上城市制定实施建成区燃煤锅炉淘汰计划,2019年6月底前,完成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及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的淘汰工作。(牵头部门:自治州住建局、质监局、经信委,第五师双河市住建局、工信(质监)局;配合单位:自治州环保局、发改委,第五师双河市环保局、发改委)
三是加大对热电联产机组技术改造力度,加快供热管网建设,充分释放和提高供热能力,淘汰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散煤。在不具备热电联产集中供热条件的地区,现有多台燃煤小锅炉的,可按照等容量替代原则建设大容量燃煤锅炉。(牵头部门:自治州经信委、发改委、住建局,第五师双河市工信(质监)局、发改委、住建局;配合部门:自治州环保局,第五师双河市环保局,国网博尔拉供电公司)
12.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继续实施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大力开发、推广节能高效技术和产品,实现重点用能行业、设备节能标准全覆盖。新建建筑严格执行强制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引导有条件的县市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持续推进供热计量改革,推进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重点推动有改造价值的城镇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鼓励开展农村住房节能改造。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公共建筑内的单位,除特定用途外,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温度设置不高于20摄氏度。(牵头部门:自治州发改委、住建局、质监局,第五师双河市发改委、住建局;配合部门:自治州经信委、第五师双河市工信〈质监〉局)
13.加快清洁能源替代利用。认真落实《关于印发〈加快推进电气化新疆工作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16〕161号),继续推进电气化博州工作。制定自治州清洁能源消纳行动计划,加大可再生能源消纳力度,到2020年,完成国家下达的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等指标要求。(牵头部门:自治州发改委、经信委,第五师双河市发改委、工信〈质监〉局;配合部门:自治州住建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第五师双河市住建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国网博尔拉供电公司)
㈢ 优化调整运输结构,发展绿色交通体系。
14.优化区域交通运输结构。2018年底前,制定自治州交通运输结构调整工作方案。加大货运铁路建设投入,依托铁路物流基地、公路港等,构筑以铁路为骨干的集装箱多式联运系统。推进多式联运型和干支衔接型货运枢纽(物流园区)建设,降低大宗货物公路运输比重,减少重型柴油车使用强度,推进重点工业企业和工业园区的原辅材料及产品由公路运输向铁路运输转移。充分利用已有铁路专用线能力,大幅提高铁路运输比例。(牵头部门:自治州交通运输局、发改委,第五师双河市交通运输局、发改委;配合部门:自治州环保局、第五师双河市环保局)
15.加快车船结构升级。一是加快推进城市建成区新增和更新的公交、环卫、邮政、出租、通勤、轻型物流配送车辆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在物流园、产业园、工业园、大型商业购物中心、农贸批发市场等物流集散地建设集中式充电桩和快速充电桩;为承担物流配送的新能源车辆在城市通行提供便利。大力推动公共机构使用新能源汽车,2020年新能源汽车占当年公共机构配备更新车辆总量的比例不低于30%。(牵头部门:自治州发改委、交通运输局,第五师双河市发改委、交通运输局;配合部门:自治州经信委、住建局,第五师双河市工信〈质监〉局、住建局、国网博尔拉供电公司)
二是大力淘汰老旧车辆。采取优化行驶路线、严格超标排放监管等方式,推动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淘汰更新。推广使用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燃气车辆。(牵头部门:自治州公安局、交通运输局、环保局,第五师双河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环保局)
三是严格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对达到国家强制报废规定的,一律按要求报废,严格查处报废车辆上路行驶违法行为。对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机动车,及时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对属于已注销的和已报废的老旧车,按规定予以查扣。(牵头部门:自治州公安局、第五师双河市公安局;配合部门:自治州交通运输局、第五师双河市交通运输局)
16.做好油品质量升级与保障。2019年1月1日起,根据自治区统一要求,全面执行符合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停止销售低于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实现车用柴油、普通柴油、部分船舶用油“三油并轨”,取消普通柴油标准。(牵头部门:自治州发改委、质监局、商务局,第五师双河市发改委、商务局;配合部门:自治州经信委、工商局,第五师双河市工信〈质监〉局,中石油新疆博州分公司,中石化新疆博州分公司)
17.强化移动源污染治理。一是严厉打击新生产销售机动车环保不达标等违法行为。严格新车环保装置检验,在新车销售、检验、登记等场所开展环保装置抽查,保证新车环保装置生产一致性。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建立机动车超标排放信息数据库,落实全链条监管要求。推进老旧柴油车深度治理,具备条件的安装污染控制装置、配备实时排放监控终端,并与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联网,协同控制颗粒物和氮氧化物排放,稳定达标的可免于上线排放检验。有条件的县市定期更换出租车三元催化装置。(牵头部门:自治州环保局、交通运输局,第五师双河市环保局、交通运输局;配合部门:自治州经信委、公安局、商务局,第五师双河市工信〈质监〉局、公安局、商务局)
二是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各县市2019年底前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2020年底前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的划定,严格管控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牵头部门:自治州农业局、环保局、交通运输局,第五师双河市农业局、环保局、交通运输局,配合部门:自治州住建局、第五师双河市住建局)
三是推进排放不达标工程机械清洁化改造和淘汰,机场新增和更换的作业机械主要采用清洁能源或新能源。推广地面电源替代飞机辅助动力装置,飞机在民航机场停靠期间主要使用岸电。新(改、扩)建民航机场应将飞机停靠期间的岸电使用纳入设计及建设内容。(牵头部门:自治州交通运输局,第五师双河市交通运输局,博乐机场;配合部门:自治州发改委、第五师双河市发改委)
㈣ 优化调整用地结构,推进面源污染治理。
18.实施防风固沙绿化工程。一是以加强我州防护林建设、草原保护和防风固沙工作为重点,建设防沙带生态安全屏障,推广保护性耕作、林间覆盖等方式,抑制季节性裸地农田扬尘。深入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和公益林的保护与管理,国家级公益林等面积稳定在0.06亿亩。开展退化林地修复工程,重点推进农田防护林工程,完成退化防护林修复工程建设任务5万亩。推进博尔塔拉河、精河、大河沿子河等重点流域实施退耕还林工程。重点实施盐碱地防沙治沙工程,2020年完成2.5万亩沙化土地治理任务。建设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实施沙化土地封禁3万亩、封沙育林36万亩。(牵头部门:自治州林业局、第五师双河市林业局;配合部门:自治州国土资源局、农业局、畜牧兽医局,第五师双河市国土资源局、农业局)
二是在城市功能疏解、更新和调整中,将腾退空间优先用于“留白增绿”。建设城市绿道绿廊,实施“退工还林还草”。继续实施城市绿化工程,因地制宜大力提高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牵头部门:自治州国土资源局、发改委、经信委、住建局,第五师双河市国土资源局、发改委、工信〈质监〉局、住建局;配合部门:自治州林业局、第五师双河市林业局)
19.推进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制定露天矿山综合整治计划,2019年6月底完成全州露天开采矿山摸底排查。对违反资源环境法律法规、规划,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乱采滥挖的露天矿山,依法予以关闭;对污染治理不规范的露天矿山,依法责令停产整治,整治完成并经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对拒不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依法强制关闭;对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要加强修复绿化、减尘抑尘。2020年,实现50%城镇周边矿业权灭失的矿山得以治理恢复,60%城市周边采砂取土行为统一规划、集中开展。(牵头部门:自治州国土资源局、水利局;第五师双河市国土资源局、水利局;配合部门:自治州环保局、第五师双河市环保局)
20.加强扬尘综合治理。一是严格施工扬尘监管。2018年底前,各县市建立施工工地管理清单。因地制宜稳步发展装配式建筑。将施工工地、道路建设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建筑施工、道路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文明施工管理范畴,建立扬尘控制责任制度,将扬尘治理费用列入工程造价,保证喷水、喷雾设备正常运行。城市建成区建筑施工工地要做到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工地周边雾化喷水及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施工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强化扬尘防治监督检查,将扬尘管理工作不到位的不良信息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情节严重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牵头部门:自治州住建局、交通运输局,第五师双河市住建局、交通运输局;配合部门:自治州环保局、第五师双河市环保局)
二是加强道路扬尘综合整治。提高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率,2020年底前,博乐市建成区达到70%以上,其它县市建成区达到60%以上。(牵头部门:自治州住建局、第五师双河市住建局)
三是严格渣土运输车辆规范化管理。推行渣土运输车辆公司化运营,推动渣土运输车辆安装密闭装置、加装卫星定位系统,确保车辆按照规定时间、地点和路线行驶。各有关部门依法加大执法力度,打击违规运输、违法抛洒、倾倒行为。(牵头部门:自治州住建局、公安局,第五师双河市住建局、公安局;配合部门:自治州交通运输局、第五师双河市交通运输局)
四是严格烟花爆竹禁限放管控。各县市进一步明确烟花爆竹禁限放区域并严格落实到位,加大对违禁燃放的惩处力度,切实降低因燃放烟花爆竹对城市空气质量的影响。(责任部门:自治州公安局、第五师双河市公安局)
21.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和氨排放控制。全面推进秸秆综合利用,鼓励秸秆资源化、饲料化、肥料化利用,推动秸秆还田与离田收集,2020年底前,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全面加强秸秆禁烧管控,强化各级政府秸秆禁烧主体责任,充分发挥网格化监管作用,在初春、秋收和夏收阶段开展秸秆禁烧专项巡查。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增加有机肥使用量,实现化肥农药使用量负增长,到2020年底,全州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提高到90%,农作物肥料综合利用率达到40%。强化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改善养殖场通风环境,提高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减少氨挥发排放,到2020年,我州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力争达到75%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力争达到95%以上。(牵头部门:自治州农业局、畜牧兽医局、发改委,第五师双河市农业局、畜牧局、发改委,配合单位:自治州住建局、环保局,第五师双河市住建局、环保局)
㈤实施重大专项行动,大幅降低污染物排放。
22.开展大气污染源专项执法行动。制定大气污染源专项执法行动方案,统筹调配兵地各级环境执法力量,实行联合执法、交叉执法,严厉打击超标排放、数据造假、偷排偷放、无证排污等环境违法行为;督促落实错峰生产方案及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牵头部门:自治州环保局、经信委,第五师双河市环保局、工信〈质监〉局;配合部门:自治州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第五师双河市公安局、检察院、法院)
23.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根据国家、自治区部署要求,制定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统筹油、路、车治理,确保柴油货车污染排放总量明显下降。加强柴油货车生产销售、注册使用、检验维修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建立天地车人一体化的全方位监控体系,实施在用汽车排放检测与强制维护制度。各县市开展多部门联合执法专项行动。(牵头部门:自治州交通运输局、环保局、质监局,第五师双河市交通运输局、环保局;配合部门:自治州经信委、公安局、财政局、商务局,第五师双河市工信〈质监〉局、公安局、财政局、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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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3年底,全国29个省份已经陆续发布完善的分时电价政策。从内容上看,主要是完善峰谷时段划分、拉大峰谷价差、建立尖峰电价机制、扩大执行范围、明确市场化用户执行方式等。各省分时电价机制内容大体相同,部分有差异,大部分省份的峰谷价格较平段上下浮动约50%,部分省份峰谷价差则更大,最大达4
3月22日,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优化完善我省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公告显示,文件提出,对省执行分时电价的用户在每年一季度和四季度的每日8:00-9:00和19:00-21:00执行尖峰电价,尖峰电价在用户对应平段电价基础上上浮100%(输配电价、上网环节线损折价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3月22日,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向社会公开征求优化完善我省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文件提出,对省执行分时电价的用户在每年一季度和四季度的每日8:00-9:00和19:00-21:00执行尖峰电价,尖峰电价在用户对应平段电价基础上上浮100%(输配电价、上网环节线损
3月7日,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能源局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尖峰电价执行范围为用电容量315千伏安及以上执行工商业两部制电价和峰谷分时电价的工业用电。执行时段为7月、8月期间每日20:00—22:00,1月、12月期间每日19:00—21:00。尖峰电价在高峰电价基础上上浮20%。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能源局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尖峰电价执行范围为用电容量315千伏安及以上执行工商业两部制电价和峰谷分时电价的工业用电。执行时段为7月、8月期间每日20:00—22:00,1月、12月期间每日19:00—21:00。尖峰电价在高峰电价基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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