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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强化面源污染协同管控
1.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加强矿山企业清洁生产技术改造,推广露天开采湿式抑尘技术和矿石加工封闭作业,大力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园林和林业部门加强指导和协调,2019年5月底之前,江夏、蔡甸、黄陂区完成11座破损山体修复工作。城乡建设、城管执法、园林和林业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组织做好城市建成区内主要道路的硬化和绿化工作,督促建设单位及时修复工地周边破损道路。各区组织对裸露土地登记造册并动态更新,加大城区裸露土地治理力度。(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园林和林业局、市城乡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委,各区人民政府)
2.严格落实工地规范设置围挡和扬尘防治责任牌、非施工区域裸露土地和物料全覆盖、工地进出口和内部道路硬化、配套喷淋降尘设施、进出口配套车辆冲洗设施等措施,推广智能化喷淋降尘设施。市、区组织对工地开展专项执法全覆盖,每季度不少于1轮次。将扬尘污染防治不良信息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对情节严重的,实施联合惩戒。(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委、市交通运输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务局、市园林和林业局,各区人民政府)
3.公布重点扬尘污染源单位名录,被列为重点扬尘污染源的单位应当安装扬尘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的监控平台联网,保证其正常运行和数据正常传输。(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城乡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委,各区人民政府)
4.加强建筑垃圾运输车、混凝土搅拌车和砂石料运输车监管执法,严肃查处未密闭运输、车轮和车身不洁、污染路面、未按规定路线行驶等违法违规行为,从出土工地、拆除工地、建筑垃圾消纳场所、混凝土搅拌站、砂石料厂等源头加强控制、落实车辆保洁措施。严厉打击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行为。市、区建立建筑垃圾运输车、混凝土搅拌车和砂石料运输车监管执法制度,强化夜间监管执法。(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各区人民政府)
5.强化城市道路清扫和洒水降尘,扩大道路机械化清扫作业范围,中心城区主次干道机械化清扫作业率达到95%以上,新城区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达到85%以上。将建筑垃圾运输线路、工地周边道路、城乡结合部主要道路、工业园区货运车辆通行线路和各新城区重点道路作为扬尘防控重点道路。(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委,各区人民政府)
6.强化农作物秸秆禁烧监管执法,严禁露天焚烧行为。2019年6月底之前,蔡甸、江夏、东西湖、黄陂、新洲区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别建立农作物秸秆焚烧的高清视频监控系统。(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各有关区人民政府)
7.加大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财政资金支持力度,市财政每年列支专项补贴资金不少于1000万元。健全生活垃圾、园林植物废弃物等生物质收集、转运和处置体系。全年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4%以上。(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城管执法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园林和林业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8.开展汽车维修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整治,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对占道从事汽车维修喷涂作业的行为予以查处。公共财政采购的房屋立面涂刷和城市家具、桥梁以及道路栏杆维修维护喷涂项目,参照京津冀等地执行的《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标准》,采用低挥发性有机物(VOCs)含量的水性涂料。(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委、市住房保障房管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各区人民政府)
9.加强餐饮油烟污染监管执法,依法查处餐饮油烟污染违法行为。各区建成区严禁露天炭火烧烤。(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委,各区人民政府)
10.鼓励各新城区扩大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重点加强春节、元宵节、清明节等重点节假日期间和婚丧嫁娶活动燃放烟花爆竹的监管,大力倡导使用低碳方式替代燃放烟花爆竹行为。(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各区人民政府)
11.指导农业经营者科学施用化肥农药,增加有机肥使用量。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化。积极实施有机肥替代化肥行动。强化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改善养殖场通风环境,提高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减少农业氨排放。(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各有关区人民政府)
(六)加强空气污染防控应对
1.稳步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按照国家和省要求,建立应急措施清单。黄色、橙色、红色级别减排比例原则上分别不低于10%、20%、30%。将应急减排措施落实到企业工艺环节,实施“一厂一策”清单化管理。在黄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对钢铁、建材、焦化、化工、矿山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实施应急运输响应。(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各区人民政府)
2.实施错峰生产和错时作业。经济和信息化、生态环境部门组织水泥行业企业实施错峰生产,每条水泥熟料生产线全年错峰生产不少于60天,其中一、四季度累计错峰生产不少于45天。城管执法部门组织协调,在夏秋季的每天9时至18时,尽可能地减少城市家具、桥梁和道路栏杆等维修维护的喷涂作业。(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管执法委,各区人民政府)
3.加强空气污染临时管控。当可吸入颗粒物(PM10)每小时浓度达到150微克/立方米以上,预测未来气象条件不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时,暂停房屋拆除施工、工地土方施工、建筑垃圾运输作业,增加道路洒水降尘频次1倍。气温较低不具备道路清洗洒水条件时,增加道路清扫吸尘作业频次。(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城乡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委、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各区人民政府)
4.加强气象条件监测,科学开展人工增雨作业,促进改善城市空气质量。(责任单位:市气象局)
5.协调大气污染排放重点企业统筹做好生产调度安排,尽可能将停产检修时间安排在2019年10月中下旬,降低大气污染排放负荷。(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区人民政府)
(七)提升基础能力和科技支撑
1.建设全市空气质量调度指挥中心。2019年4月底之前,完成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工业企业生产和污染排放监测数据、机动车船交通流量、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量、实时气象监测数据以及各类工地、建筑垃圾运输车监控等数据资源的整合集成,建立区域环境管理大数据平台;2019年6月底之前,完成调度指挥系统平台开发。(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乡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委、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武汉海事局、市气象局,各区人民政府)
2.加强监测和预警能力建设。在国家级、省级等重点工业园区、重点港口、交通干道和污染传输通道,加密建设空气质量监测站点。鼓励各区在街道(乡镇)建设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力争2019年8月底之前建成。自2019年4月起,开展未来7天的空气质量预报工作。青山、东西湖区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等推进区域挥发性有机物(VOCs)组分在线监测设施建设并与市生态环境局联网。(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各区人民政府)
3.推进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重点源安装挥发性有机物(VOCs)自动监控设施,自动监控数据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在大气污染无组织排放较大的企业厂界安装自动监控设施。(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各区人民政府)
4.结合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加快建立完善全市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实施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动态更新,为空气质量精细化管理和污染天气应对提供基础支撑。(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各区人民政府)
5.运用车载光散射、走航监测车等技术,对道路扬尘污染进行检测评定。定期公开道路扬尘污染检测评定状况。(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城管执法委)
(八)严格环境保护监管执法
1.落实工业企业大气污染专项执法方案。组织对涉及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VOCs)、氮氧化物排放和无组织排放的工业企业开展执法检查,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大气污染问题,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大气环境违法行为。加强生态环境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各区人民政府)
2.开展工地扬尘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督查。市改善空气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空气质量办〈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城乡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委、市交通运输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务局、市园林和林业局制订督查方案和评分标准,每双月组织抽查每个区10个工地,通报扬尘防控措施督查情况和评分结果,并向社会公开。(责任单位:市空气质量办〈市生态环境局〉、市城乡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委、市交通运输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务局、市园林和林业局,各区人民政府)
3.建立公开曝光机制。设立“谁在污染我们的环境”专栏,加大对工业大气污染、移动源冒黑烟、扬尘和露天焚烧、露天喷涂等典型大气污染问题,以及工业企业、运输企业和建设、施工企业黑名单的曝光力度。将大气环境违法行为记入企业信用记录,依据《联合惩戒备忘录》对纳入环保信用黑名单的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城乡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委、市发展改革委,各区人民政府)
4.市空气质量办(市生态环境局)、市城乡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委等部门充分利用“武汉市改善空气质量工作微信群”等平台,加强空气质量精细化调度管控。各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负责本辖区空气质量调度管控工作,组织建立本辖区处级干部值班调度制度,及时对空气质量变化、空气污染问题采取应对措施。(责任单位:市空气质量办〈市生态环境局〉、市城乡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委,各区人民政府)
5.对大气污染防控工作推进不力、污染问题较为突出、空气质量改善明显滞后的区,报请市人民政府成立专项督察组,对相关区开展机动式、阶段性、综合性的大气污染防治专项督察。督察检查结果向所在区委、区人民政府通报并向社会公开,严格专项督察问责。(责任单位:市空气质量办〈市生态环境局〉)
三、保障措施
(一)落实工作责任。落实大气环境保护责任制,严格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各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改善空气质量工作第一责任人。市各有关部门按照“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原则,统筹做好本行业、本部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加强对各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督办、考核、通报。各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要细化任务措施,明确责任分工,于2019年4月底之前将细化实施方案报市空气质量办(市生态环境局)备案。
(二)强化监督考核。将改善空气质量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议的重要内容。制定改善空气质量考核办法,对各区空气质量改善情况和重点工作任务推进情况进行考核,每月向社会公开各区考核排名,对考核情况进行奖惩。将改善空气质量情况作为生态环保“一票否决”的重要依据。
(三)加强督查问责。结合市政协第十三届三次会议2号建议案办理,加强对各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实施拥抱蓝天重点任务情况的督促检查,完善预警、通报、督办工作机制。对工作不力、问题突出的,报请市人民政府约谈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对不当干预空气质量监测行为和履职不到位、造成严重大气污染问题的,严肃追责问责。
(四)强化资金支持。市、区财政加大对大气环境保护的资金支持力度。空气质量较差的区要进一步增加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财政资金重点用于提升大气环境监测监管能力,强化对企业废气治理提标改造、燃煤炉窑整治、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餐饮油烟治理和机动车污染防治等工作的支持和引导。
(五)注重宣传引导。利用长江视点、报纸、微信公众号、微博等媒体平台,加强正面宣传和警示教育。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科学知识和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鼓励公众举报大气环境违法行为。树立绿色消费理念,倡导绿色低碳生活方式。增强企业主体责任,中央在汉企业要起到模范带头作用,积极引导绿色生产。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努力构建全民行动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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