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效益分析
本项目的实施是我省贯彻落实国务院《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重要举措,是充分响应十部委《关于印发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规划(2017-2021年)的通知》(发改能源[2017]2100号)具体体现,是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建设大美青海的基本保障,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均十分显著。
项目实施后对改善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办公条件和居民的生活条件具有十分积极的促进作用,在提高城镇基础设施的综合服务功能、促进城镇基础设施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方面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能够从根本上改变散户取暖和小锅炉供热浪费能源、三废排放超标、环境污染严重的局面,对于提高能源利用率、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改善城区环境质量状况等方面具有明显的促进作用,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改善城镇投资环境和人居环境。
第九章 组织实施和政策措施
第一节 组织实施
一、建立健全组织保障
建立省政府主管领导为组长,相关部门和企业负责人为成员的省级清洁取暖领导小组,负责指导清洁取暖建设和改造政策研究、方案编制、组织实施等工作,协调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和完善清洁取暖协调议事机制,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清洁取暖有关事项,提出措施建议,并加强跟踪督促,相关单位密切配合,相互支持,主动作为,形成合力,确保清洁供热项目按期投运,全面有序推进全省冬季清洁取暖工作。
各市州政府为本区域清洁取暖的责任主体,负责清洁取暖各项工作,结合本方案中各类取暖方式的优缺点及各地方实际情况,立足自身资源禀赋、经济实力、基础设施、财政收入等前提条件及大气污染防治要求,做好调查摸底,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宜气则气、宜电则电、宜煤则煤,科学合理编制区域内清洁取暖实施方案,推进清洁取暖建设和改造。
省级财政安排资金视清洁取暖工程推进等情况予以奖补,申请到中央试点城市资金后根据国家要求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
二、建立分工协作工作机制
省级各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明晰责任、分工协作,共同推进清洁取暖工作。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清洁供暖项目运行和建筑节能提升等工作,对城市及城镇的新建建筑制定清洁取暖的建设标准,配合省财政厅争取将我省纳入国家清洁取暖示范城市。
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负责制定全省清洁取暖实施方案、煤改气气源保障方案,研究清洁取暖价格政策,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配合省财政厅争取将我省纳入国家清洁取暖示范城市。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协调天然气、电力供应。
省财政厅负责研究制定清洁取暖省级财政资金奖补办法,积极争取将我省纳入国家清洁取暖示范城市,落实中央财政资金。
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燃煤、燃气等取暖设施污染物排放的统一监管工作,会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制订地方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并组织监督实施,配合省财政厅争取将我省纳入国家清洁取暖示范城市。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锅炉安全监察,锅炉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锅炉生产、进口、销售环节环境保护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省自然资源厅、省金融办、省应急管理厅等部门负责项目用地、资金支持、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等方面工作。
省电力公司负责配电网建设和改造,制定电网及配套设施建设方案,保障“煤改电”后电力的稳定可靠。
青海银保监局负责协调银行等金融机构对清洁取暖项目给予绿色信贷支持。
各市州政府切实担负起本地区清洁取暖的主体责任,根据省上的实施方案中的建设任务,细化各自的实施方案,把任务落实到具体项目,并在项目实施年限内按年度提出年度实施目标任务,与省财政、省发改衔接落实藏区专项及省财政资金,通过政府资金积极引导企业采用PPP模式等方式推进清洁取暖改造。黄南州、海南州加快推进七县天然气利用工程,海东市加快推进循化、化隆天然气利用工程,海北州加快推进海晏县天然气利用工程。
三、加强宣传推广
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介,以及大型的群众性活动场所宣传清洁取暖对保护自然环境,改善群众生活条件,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重大意义,保证广大群众在思想上、行动上支持清洁取暖改造和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