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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降电价措施,以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然而,尽管国家多次发文强调要落实降电价政策,一些地方的商业综合体、产业园、物业等在转供电环节却仍存在不合理的加价行为。
近日,六部委发布的《关于支持民营企业加快改革发展与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发改体改〔2020〕1566号)》再次强调,要“切实加强转供电价格监管,确保民营企业及时足额享受降价红利。”
日前,国务院开展第七次大督查,从10月13日起,14个督查组赴北京市、河北省、黑龙江省等14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开展实地督查。据“新华网”报道,督查组在多地抽查发现,约八成转供电主体未执行降低工商业电价5%政策,很多也未执行国家2018年“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降低10%”、2019年“一般工商业平均电价再降低10%”政策。针对这一情况,上海、浙江、青海等多地发布告知书和提醒告诫书,再次明确了转供电主体的收费标准,并要求转供电主体进行自查自纠工作,多地还设定了清退多收电费的最晚时间。
以下为北极星电力网梳理的各地关于转供电整改的最新通知:
上海市
关于限时将国家降低工商业电价优惠政策红利传导至终端用户的告知书
10月15日,上海市发布《关于限时将国家降低工商业电价优惠政策红利传导至终端用户的告知书》。明确了降电价传导期限。要求转供电主体于11月15日前,一次性将尚未传导的2018年、2019年分别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10%和2020 年降低工商业电价5%的国家降低电价政策红利传导到位。确有困难的,最晚于年底前完成。明确了转供电主体责任。电力公司在收费开票时清晰标注有关说明,转供电主体要依照电费账单优惠金额限时传导到终端用户。同时,要求转供电主体做好自查自纠,必须及时足额传导降电价红利,否则将承担违法责任。
浙江省
关于进一步落实国家降低工商业电价优惠政策
确保降价红利传导至终端用户的告知书10月19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落实国家降低工商业电价优惠政策 确保降价红利传导至终端用户的告知书,称自2020年2月1日至12月31日,降低除高能耗行业用户以外的现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电价、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电费,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各转供电主体应按照国家和我省出台的工商业电价降价和优惠政策,及时足额传导历次降价红利,不得截留。各转供电主体自查自纠工作应于2020年11月15日前(前期部分地方规定自查自纠时限早于该时间的,从其规定)完成,并将相关情况及涉及转供的终端用户的名称、负责人姓名、经办人员联系电话、当前电价水平、有无其他服务费、已清退电费金额等基本信息上报属地市场监管部门。
青海省
关于规范转供电加价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10月20日,青海省发改委发布关于规范转供电加价行为的提醒告诫书,称严格执行电价政策、规范转供电主体收费行为。各转供电主体应认真开展自查自纠,严格按照电价收费政策和文件对照执行,对自查出不符合电价政策的收费行为,要立即进行整改,多收费用及时退还终端用户,应在10月26日前完成自查工作。各转供电主体要认真学习电价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合规守法经营。
湖北省
关于进一步规范转供电环节价格行为的紧急通知
10月16日,湖北省发改委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转供电环节价格行为的紧急通知,称严格执行转供电环节价格政策、进一步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行为、进一步压实压紧部门职责责任。转供电主体向所有终端用户(含转供电主体经营者办公、物业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停车场用电,下同)收取的电费之和以不超过同期向电网企业缴纳的总电费为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用电、配电设备线路日常运行维护费用,转供电区域电损(原则上不超过总表计量数7%,低于7%的据实核定)应通过物业费或租金形式收取,不得通过电价加价或收取用电服务费等名义向终端用户收取。
陕西省
关于限时将国家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优惠政策红利传导到终端用户的告知书
10月20日,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发改委、省工信厅、省住建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国网陕西省电力公司、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联合发布《关于限时将国家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优惠政策红利传导到终端用户的告知书》,对全省各转供电主体说明了相关政策,并提出了要求。
对于转供电主体总表之后的所有用户分表装置齐全且运行正常的终端用户,鼓励推行由转供电主体和终端用户协商,通过租金、物业费等方式解决公摊损耗等价外费用,不得以用电服务费等名义向终端用户重复分摊收取。各层级转供电主体要认真学习电价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于2020年11月10日之前,将国家降低电价政策红利限时传导至每一位转供电终端用户。一次性将尚未传导的2018年、2019年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政策和2020年降低工商业电价5%的国家降低电价政策红利传导到位, 其中每一转供电主体已获得的 2020年国家降低电价政策红利由省内电网企业测算并提供。
广东省
关于进一步落实国家降低工商业电价优惠政策确保降价红利传导至终端用户的告知书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八部门日前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落实国家降低工商业电价优惠政策确保降价红利传导至终端用户的告知书》,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的统一部署,广东省分别于2018年4月1日、5月1日、7月1日和2019年4月1日、7月1日共五次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含政府性基金),降价标准分别为每千瓦时1.78分、0.58分、5.83分、1.92分和5.59分,累计每千瓦时降低15.7分(深圳市电价分类不同,具体以电价政策为准)。今年以来,为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自2020年2月1日至12月31日,降低除高能耗行业用户外的现执行一般工商业电价、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电费,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各转供电主体应按照国家和我省出台的工商业电价降价和优惠政策,立即开展收取电费行为的自查自纠,确保政策落地,及时足额传导降价红利。落实政策方面遇到的问题,可及时向供电企业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咨询。各转供电主体自查自纠工作应于2020年11月15日前完成,并将相关情况及每个终端用户的名称、负责人姓名、经办人员联系电话和电价水平等基本信息上报属地市场监管部门。
河北省
关于进一步落实国家降低工商业电价优惠政策确保降价红利传导至终端用户的告知书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八部门日前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落实国家降低工商业电价优惠政策确保降价红利传导至终端用户的告知书》,2018年以来,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部署,我省价格主管部门分别于2018年4月1日、5月1日、7月1日、9月1日和2019年4月1日、7月1日共六次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累计降低每千瓦时南网11.37分,北网11.64分。2020年以来,为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决定自2月1日至12月31日,降低除高能耗行业用户以外的现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电价、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电费,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各转供电主体应按照国家和我省出台的工商业电价降价和优惠政策,及时足额传导历次降价红利,不得截留。每一转供电主体已获得的2020年国家降低电价政策红利可向省内电网企业申请测算并提供,自查自纠工作和清退多收电费要于2020年11底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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