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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再创新水平

2011-06-29 10:58来源:《中国能源报》关键词:煤矿安全煤矿瓦斯煤炭行业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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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煤矿瓦斯防治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保障煤矿安全、增加清洁能源供应、促进节能减排、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举措。近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1〕26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明确了今后一个时期煤矿瓦斯防治政策、任务和主要措施,是指导“十二五”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一、充分认识《若干意见》重要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胡锦涛、温家宝等党和国家领导同志多次就煤矿瓦斯防治作出重要批示。在“十一五”开局之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煤层(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6〕47号),国家相关部门先后配套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有力地促进了全国煤矿瓦斯防治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煤矿瓦斯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大幅下降,瓦斯抽采利用量快速上升。2010年,全国煤矿瓦斯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比2005年下降65%和71%。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量91亿立方米,利用量36亿立方米,分别比2005年增长295%和500%。

“十二五”时期我国仍处于重要战略机遇期,国家将更加注重科学发展,更加关注保障和改善民生,更加关注社会和谐稳定。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煤炭生产国,煤炭开采条件最为复杂,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约占三分之一。煤矿瓦斯防治工作作为民生工程、生命工程,任务十分艰巨。“十一五”期间,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取得了重大进展,但与先进产煤国相比,我国瓦斯事故总量仍然很高,重特大瓦斯事故没有得到有效遏制,瓦斯防治形势依然严峻;随着矿井开采深度增加,瓦斯防治难度增大;部分小煤矿安全投入不足,尚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

今年是“十二五”开局之年,为推进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再创新水平,在充分调研、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若干意见》。这是在全国上下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构建和谐社会,全面落实“十二五”规划纲要的重要时期,国家对煤矿瓦斯防治工作作出的重要部署,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重视,对煤矿职工的关爱。《若干意见》紧紧抓住煤矿瓦斯防治工作中基础性、关键性问题,确立了更高的目标,采取了更严格的措施,出台了更优惠的政策,为我们做好“十二五”时期煤矿瓦斯防治工作,指明了方向,坚定了信心,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必将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深刻领悟《若干意见》精神内涵

《若干意见》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提高项目核准和企业准入门槛,实行防治关口前移;坚持先进性原则,吸收总结了部分先进企业瓦斯防治经验;坚持依法依规生产的原则,对国家相关规定不落实或防治效果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矿井,坚决停产整顿或依法关闭。

《若干意见》内涵丰富,总体上可用“落实责任、提高门槛、强化基础、完善政策、严格监管”二十字概括。

“落实责任”,重点是落实地方政府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瓦斯防治主体责任。《若干意见》要求,各产煤省(区、市)政府要发挥好煤矿瓦斯防治(集中整治)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作用,落实政府相关部门瓦斯防治责任,强化组织推动和综合协调。要通过政府逐级签订煤矿瓦斯防治目标责任书、政府与企业签订煤矿瓦斯防治目标责任书等有效方式,落实地市和县级政府瓦斯防治监管责任和企业瓦斯防治主体责任。

“提高门槛”,重点从两个方面提高了门槛。一是项目建设门槛。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成本高,不具备一定生产规模,经济上难以保证必要的瓦斯防治投入,《若干意见》明确,“十二五”期间,停止核准新建30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项目。二是企业准入门槛。现行政策大多是针对具体矿井,对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要求不明确,这也是很多煤矿企业瓦斯防治主体责任不落实的重要原因。《若干意见》在借鉴部分省市做法的基础上,提出了建立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制度。

“强化基础”,《若干意见》针对近几年煤矿瓦斯事故中暴露出来的突出问题,对煤矿基础管理提出明确要求。一是严格落实区域性防突措施。现在煤矿瓦斯事故接近一半是煤与瓦斯突出事故,主要原因是区域性防突措施不落实。《若干意见》要求,煤矿企业应编制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区域性防突治理技术方案,并报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后实施。二是强力推进煤矿瓦斯抽采系统建设,做到先抽后采、抽采达标,推进煤矿瓦斯治理由风排为主向抽采为主转变。三是针对近年来很多瓦斯事故发生在瓦斯等级发生变化的矿井,由于没有及时鉴定或鉴定结果不真实,煤矿没有采取针对性防范措施,导致发生瓦斯事故,《若干意见》对规范瓦斯等级鉴定提出了具体要求。四是煤矿揭露煤层是瓦斯事故易发环节,《若干意见》规定,矿井煤层揭露设计,凡未经批准擅自揭露突出煤层,或误揭露突出煤层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五是要求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监测监控系统,必须与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联网,以利于政府部门加强监管监察。

“完善政策”,《若干意见》提出了七个方面的扶持政策。一是针对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成本高的实际,研究鼓励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加大安全投入的税收支持政策。二是中央和地方财政继续支持小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并对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小煤矿关闭给予重点支持。三是要求地方政府和煤矿企业要制定鼓励措施,支持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落实开采保护层等区域性防突措施。四是完善煤炭、煤层气协调开发体制机制,制定煤层气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及行业技术标准,指导和规范煤层气产业发展。五是要求企业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实际需要,提足用好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严肃查处阻碍或不按标准提取使用安全费用的行为。六是国家继续通过科技计划、基金和科技重大专项,推进煤矿瓦斯防治科技创新。鼓励和支持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单位和企业开展煤矿瓦斯防治技术咨询和工程服务。七是要求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已有煤矿瓦斯综合利用政策。

“严格监管”,重点从过程监管、群众监督和效果监控等方面作出规定。关于过程监管,《若干意见》要求各地区要建立健全瓦斯防治重大隐患逐级挂牌督办、公告制度;对存在重大隐患的矿井,由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或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挂牌督办。关于群众监督,要求各地区建立瓦斯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关于效果监控,煤矿瓦斯防治措施是否落实了国家有关规定,一个重要的衡量标准就是瓦斯是否超限。《若干意见》要求,因瓦斯防治措施不到位,1个月内发生2次瓦斯超限的矿井必须停产整顿。1个月内发生3次以上瓦斯超限未追查处理,或因瓦斯超限被责令停产整顿期间仍组织生产的矿井,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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