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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电荒 煤电联动与资源税需并行

2011-09-23 10:23来源:财讯网关键词:电荒煤电联动电价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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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1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作出修改:在现有资源税从量定额计征基础上增加从价定率的计征办法。税收原则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平衡收入及地域差异,资源税也不例外,解决好资源税的征收与使用,能够解决目前诸多问题,如电荒

近年来,全国各地“电荒”频发,之前都被归结为夏季是用电高峰,然而,眼下已经步入淡季,很多省市仍然面临电荒的困扰,这就不得不查找真正的源头了。电价的行政管制与煤炭价格市场化的矛盾自然成了关注的焦点,而如何确保煤电价格联动又不增加普通居民的压力成为摆在发改委面前的一道难题。

一方面,在面临严峻的通胀压力下,发改委考虑到上调电价增加CPI的上行压力,不利于抑通胀工作的开展,一直严格控制电价的上调。但另一方面,作为火电主要成本来源的煤炭价格,却在用市场价交易并逐年提高,虽然发改委一直在通过种种手段希望煤炭价格双轨运行,然而,在利润面前,鲜有煤企愿意这样。在成本压力下,电企为了减少亏损,最低限度的发电量成了最优原则,产能大量闲置,于是,各地出现电荒不足为奇,简单的归诸于为了谋求暴利显然是不恰当的。

价格二元化不代表煤电价格的二元化。要缓解电荒,必须对现有的价格体系做出梳理,煤电联动成为必然的选择。电力价格上行也能够真实反映社会生产的成本,降低低层次的产品竞争,通过成本压力推动社会的能源利用效率,避免中国补贴欧美的怪圈长期存在,用成本推动和行政支持并行的方式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变企业被动跟进为主动推动。

电价市场化不代表完全放开电价,电力企业和电网企业的垄断特质就必须防止其利用垄断地位获取不当暴利,价格上限同样需要管制,并设定好上浮下调的触发条件,并对其管理费用进行严格审计,确保其获得正常水平的利润即可。

同样,煤炭价格市场化不代表无序的市场化,也不代表可以允许企业利用资源优势获取暴利。资源税是平衡资源类企业盈利水平的工具,资源税不应该是固定比例或者固定数额的税种,而应该是用阶梯的方式征收,售价越高,征收比例越高,充分体现资源的价值,并防止企业的暴利。

电价市场化改革,确实能够增加居民用电的负担,这一点是不容回避的。但是,在现有低价电的情况下,存在严重的穷人补贴富人的情况——用的越多获得的隐形补贴越多。这就有必要通过行政手段确保电价上调不会对大多数居民生活形成大的压力,财政的转移支付来补贴普通居民就成为必要,而资金来源则是上述的煤炭资源税。

用阶梯电价未必符合成本和节能的初衷。最有效的办法应该是按人设定基础用电量和用电价格,将市场价格与基础用电价格的差额直接补贴给个人,考虑到资金发放的成本问题,可以统一打入个人的社保账户,并在后续个人工资扣除部分免扣同等数额资金,农村同样可以在农村基本养老保险账户中如此操作。重要的一点是,不做城乡、区域之间的区分,一视同仁。

这种补贴方式,一是保证用电量低于基础电量的家庭不会产生补贴不足的问题,而实际上,越是这样的家庭,越需要补贴;二是,避免部分家庭为用完优惠电量造成电力资源浪费的现象,并且高电价将促使他们节约用电,达到全社会主动节能的初衷。

电价的上调,工业企业同样受到冲击,需要区别对待。对于国家鼓励的新兴产业,同样可以采用财政补贴的方式,降低其经营的成本压力;而对于属于淘汰落后产能部分的三高企业,为促使其转型,可以采用市场电价上浮的方式,提升其成本压力。

但是,电价的市场化改革,必须注意制度设计的合理性,避免陷入成品油价格联动的误区,引发社会更大的不满,其实,制度可以更公开一些、更透明一些、更直接一些!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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