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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及 2020年远景目标》(摘编)

2012-06-27 09:34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核安全规划核电厂核能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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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放射性污染治理工程。

大力推进核设施退役及放射性污染和废物治理,加快铀矿地质勘探与矿冶设施、伴生矿退役治理,积极建设区域放射性废物处置场,实施辐照装置退役及废放射源回收,开展铀矿冶、伴生矿尾矿(渣)坝监测预警系统示范等项目,解决影响环境安全、公众健康的突出问题。

(三)科技研发创新工程。

围绕核能与核技术利用安全、核安全设备质量可靠性、铀矿和伴生矿放射性污染治理、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等领域基础科学研究落后、技术保障薄弱的突出问题,全面加强核安全技术研发条件建设,改造或建设一批核安全技术研发中心,提高研发能力。组织开展核安全基础科学研究和关键技术攻关,完成一批重大项目,不断提高核安全科技创新水平。

(四)事故应急保障工程。

通过环境应急监测能力建设等项目的实施,加强核设施风险分析和预测预警能力建设,为应对核与辐射事故提供决策依据和技术支持,同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的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均有充足、可用的应急物资储备,并能及时、有效供应。

(五)监管能力建设工程。

以国家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技术研发基地建设为重点,构建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技术支撑平台,全面加强核与辐射安全审评、监督、监测、教育、国际合作等能力,不断提升我国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水平。

五、保障措施

(一)健全法规标准,夯实安全基础。

抓紧研究制订原子能法和核安全法,加快制修订核安全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标准,力争到“十二五”末建成比较完整的核与辐射安全法规标准体系。完善核安全监管部门对相关工业标准的认可制度,强化相关工业标准与核安全法规导则的衔接。加强核安全管理和政策研究,适时发布核安全政策。

(二)优化管理机制,提升管控效率。

进一步增强核安全监管部门的独立性、权威性、有效性。明确和强化核行业主管部门、核电行业主管部门的核安全管理责任,加大核行业主管部门对包括科研院校在内的全行业管理力度。完善应急机制,把应急管理与日常监管紧密结合,充分发挥各涉核部门的职能作用和核企业集团公司的专业技术优势,细化涉核企事业单位的主体责任。加强政策引导,形成由国家投入为牵引、企业投入为主体的核安全技术创新机制。加大研究费用的投入力度,纳入国家科技发展管理体系。

行业主管部门将核安全要求作为制定相关产业和行业发展决策的重要依据,确保发展与安全的协调统一。完善核安全监管部门与行业主管部门在制定行业发展战略、规划,项目前期审批和安全监管中的协调机制。建立行业主管部门、核安全监管部门与气象、海洋、地震等部门的自然灾害预警和应急联动机制。优化核安全国际合作体系,实现国际国内工作的协调统一,进一步加强和深化核安全领域与国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三)完善政策制度,弥补薄弱环节。

完善核安全许可证制度,进一步明确核电集团公司、业主公司、专业化公司的核安全责任。完善核燃料循环、核设施退役和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的管理制度和政策,制定核设施退役费用和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费用的提取和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相关准入和执业资格制度,建立民用核设施“三废”处置经费筹措和使用制度,制定民用核设施退役管理办法。研究并制定废旧放射源和核技术利用废物处理处置相关管理办法。推动核电集团研究建立核赔偿基金,核设施营运单位购买第三方核责任险。研究建立高危放射源退役保证金制度。落实规划环评制度,依法开展规划环评工作。建立政府、行业组织和企业等各个层面间的经验交流和反馈制度。建立并完善良好核安全实践的激励制度。

(四)培育安全文化,提高责任意识。

建立核安全文化评价体系,开展核安全文化评价活动;强化核能与核技术利用相关企事业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大力培育核安全文化,提高全员责任意识,使各部门和单位的决策层、管理层、执行层都能将确保核安全作为自觉的行动。所有核活动相关单位要建立并有效实施质量保证体系,按照核安全重要性对物项、服务或工艺进行分级管理,使所有影响质量和安全的活动得到有效控制。

(五)加快人才培养,促进均衡流动。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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