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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领域是我国国有企业高度集中、具有绝对垄断地位的行业。近年来推进能源领域市场化改革的呼声不断,但实质性的改革力度不大。最近,国家能源局发布的《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一步扩大能源领域投资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提出了“拓宽民间资本投资范围、营造公平和规范的市场环境、提高民营能源企业发展水平、加强对民间投资的引导和规范管理”等4个方面19项指导意见。《意见》表明国家坚定能源领域改革发展的决心,对民营企业进军能源领域是绝对的利好,但并不能据此认为能源领域改革就会马上出现一个较为乐观的新时期,而应对《意见》可能出现的预期效果进行深入分析,客观评价其应有的作用。
从出台《意见》的背景看,能源局也是经过了深入调研、广泛讨论、缜密研究后做出的决定,而不能仅仅理解为“交作业”。根据国务院的要求,2012年6月底前各部委要出台关于鼓励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配套措施和实施细则,因此本月相继有国土资源部与全国工商联、电监会、科技部以及住建部等部委密集出台了鼓励和引导民资政策。这些政策是对沉寂两年多的“新36条”的深化和再落实,其积极意义是毋庸置疑的。但在短期之内扎堆推出的民资政策,很容易让人联想为在6月底大限之前的应景之作。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垄断行业是一个长期的系统性工程,既要毫不动摇地给予“鼓励”,更要理直气壮地给予“引导”,应注重民间资本进入相关领域后是否真的具有平等的市场准入和话语权。以这个视角来分析《实施意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一、政策措施仍需具体化、可行化。从《实施意见》的19项措施来看,总体上“鼓励”的成分居多,但“引导”不足。“鼓励”是表明一种支持的态度,“引导”是需要出台可操作性强的具体措施,也就是告诉了你“可以干”,还要告诉你“如何干”。我们看到《实施意见》中对于民间资本进入电网领域仅用了“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电网建设”一句话。国内最近两个月发生的陕西地方电力集团与国家电网陕西分公司的武斗事件、山东魏桥集团自建电厂与国家电网的冲突事件,表明民营企业进入电网建设、打破垄断的改革已经提上重要议事日程,但在《意见》中对民营企业如何参与电网建设的细节仍有待完善。如果对焦点问题缺乏正面的回应和具体的改革路线,“玻璃门”仍然是横亘在民间资本面前的最大障碍。
二、政府职责定位尚需公开化、明确化。在能源领域改革过程中,政府如何确定自身的职能定位、又有哪些部门需要参与其中,应该予以明确化、公开化。就在《意见》发布的前一周,黑龙江省出台《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和保护条例》,其中规定“企业探测开发风能及太阳能资源必须经过气象部门批准,而且探测出来的资源属国家所有”。此言一出,立刻引发了广泛的热议。此前各地在风能、太阳能的建设中并未出现过气象部门的直接参与,此番以法规的方式确定其审批职能,颇耐人寻味。国家发改委和地方发改委在审核新能源项目中,气象、地质方面的问题也是重要的审查内容,难道发改委代表国家进行了总体审查后,还需要分项再由相关职能部门重新审核一遍吗?政府在新能源领域的职能应该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予以明确,否则,在争夺资源配置权和寻租的冲动下,会有下一个“气象部门”冒出来。
三、根据能源领域市场化的不同程度,支持政策应区别化,突出重点。能源领域民间投资呈不断发展壮大的趋势,但由于规制政策形成的时间和方式不同,能源领域不同行业的市场化程度也应不同。《意见》中提到“民间资本在太阳能热利用、生物质能开发以及晶体硅材料、太阳能热水器、太阳能电池制造等领域居于主导地位,在风电设备制造产业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民营企业在这些领域的市场准入确实是公平的、市场化程度很高。但在原油进口、电网建设等方面的管制仍然“壁垒森严”,《意见》应在这些市场化程度较低的领域更加有针对性地提出实质性措施,在政策力度上更进一步,让尚未开放的领域加快开放的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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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公司“全力服务保障‘十项行动’电力赋能天津高质量发展”36项举措,经研院将“开放经研”建设路径摆入市区供电单位提升供电服务、赋能高质量发展思路上来,结合自身配网规划、设计职责定位,积极主动对接服务,促成供电单位服务客户、服务区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举措传递解码为经研院具体的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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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则强调为民间资本进入能源领域营造公平和规范的市场环境,能源开放领域更加明晰,但关键领域开放低于公众预期国家能源局发布的《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一步扩大能源领域投资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能源《实施意见》”),以及电监会发布的《加强电力监管支持民间资本投资电力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电力《实施意见》”),在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进入能源领域投资的范围上比较明确,但可操作性有待加强,在参与电网建设、电力销售、原油和成品油的进口等民间资本关注的问题上,进展不明显。一、两个《实施意见》的亮点(一)能源开放领域更加
6月29日,国家旅游局出台《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旅游业的实施意见》。这是6月份相关部委出台的最后一个“新36条”实施细则。据了解,截至到7月1日,各部门共发布20余个“新36条”实施细则,涉及金融、市政、铁路、能源、水利、电信等多个领域。“魏桥模式”与民资入电国家电监会近日发布《加强电力监管支持民间资本投资电力的实施意见》,鼓励支持民营资本进入电力行业。国家能源局也发布了《国家能源局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一步扩大能源领域投资的实施意见》,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资本有序进入电力行
如果说铁路投资成鸡肋是由于体制陈旧,那么能源、电力领域令民资望而生畏则是由于垄断强势。单从国家能源局、电监会先后公布的鼓励民资进入能源、电力的实施细则条文来看,民资将获准进入资源开采上游,参与下游管网和储运设施建设,也可参与电厂和电网投资和建设。但现实中,由于上下游存在垄断和政策歧视,民资根本不具备议价能力,往往沦为附庸。例如,国家能源局鼓励民资参与能源资源勘探开发,鼓励民资走出去,在境外投资建设能源开发与利用项目。一家已在海外获得油气资源的民营企业负责人却认为,走出去不容易,但走出去以后的事情更复杂。据其介绍,油气进口需要专门资质,资源运进国内后,
据新京报的一篇文章报道称,6月29日,随着国家旅游局出台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旅游业的实施意见,至此,今年年初国务院要求出台的“新36条实施细则”全部出台完毕。6月29日,随着国家旅游局出台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旅游业的实施意见,至此,今年年初国务院要求出台的“新36条实施细则”全部出台完毕。而在此过程中,既有掌声,也不乏质疑的声音。经济增速放缓下的“新36条”进入2012年以来,中国面临的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国务院要求突出“稳增长”,再度提出鼓励民资
“这是意料之中的结果。”河北省一民营企业韩老板感慨道。而他所谓的“意料”正是国家电监会近日发布的《关于加强电力监管支持民间资本投资电力的实施意见》(阅读全文请点击)和国家能源局随后发布的《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一步扩大能源领域投资的实施意见》(阅读全文请点击)。能源领域尤其是电力行业主要由国有企业垄断,因而成为政府鼓励引导民间投资发展的重要领域。“虽然当初抱有一丝期望,但还是不知道该怎么进去。”韩老板如是说。而这两部《实施意见》的出台,很容易联想到山东“魏桥模式&rd
等待了25个月之后,针对民间投资“新36条”的首个能源领域实施意见终于出炉。6月19日,电监会正式发布《加强电力监管支持民间资本投资电力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这份实施意见正是源自2010年5月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该意见被简称为民间投资“新36条”笔者注)。电力向来是民间资本眼红的一个能源领域,民间戏称其“电老大”也多半因为这个行业长久以来形成的垄断,但民资从这块肥肉上沾到点油水的梦想一直没有磨灭。这
电监会相关负责人对中国证券报记者介绍,鼓励民资办电的相关规定即将公布,对民资进入电力领域予以相应的扶持。规定内容不仅涉及民间资本进入火电、水电、核电和新能源等传统发电领域,还鼓励民资进入部分电网环节。日前,有媒体报道,国家能源局正在制定的能源领域鼓励引导民间投资发展实施细则,其中就包括主电网适度开放、能源下游基础设施全面开放等内容。厦门大学能源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林伯强介绍,发电行业早在1985年就对民资开放,可是占比却从15%下降到如今不到3%,电网领域以国网2%的收益率测算,也难以吸引民资进入。引民资办电政策将落地6月5日,国家发改委新闻发言人称,6月
发改委负责人称,5、6月份将制定出台一批实施细则,证监会、国资委的实施细则正在报批,电力、石油天然气领域的实施细则制定工作也正在进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昨日透露,继铁道部、卫生部之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健康发展而制定的细则将密集出台。据发展改革委有关方面负责人介绍,5、6月份将陆续制定出台一批实施细则。发改委负责的“在安排政府投资时对民间投资一视同仁”、“加强民间投资监测分析”、“鼓励引导工程咨询机构服务民间投资”等工作任务即将出台实施细则。此外,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等已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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