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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印发《广东“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全文

2012-10-23 15:57来源:中国水泥网关键词:广东小火电节能减排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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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重点推进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污染治理工程建设。

年出栏量5000 头以上的规模化生猪养殖场(小区)要采取“干清粪、粪便生产有机肥或粪便沼气处理,污水进行厌氧—好氧—深度处理达标排放”的治理模式进行治理;年出栏量5000 头以下的规模化生猪养殖场(小区)采取“建设治污设施、无污水排放口,且生产的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完全农田利用”的治理模式进行治理;规模化养鸡场(小区)要采取干清粪方式、粪便全部生产有机肥且无废水排放;到2015 年,全省80% 以上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要配套完善固体废物和污水处理设施。鼓励条件好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安装废水处理在线监测、固体废弃物处理设施 视频监控等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4、着力降低养殖专业户排污强度。

通过政策激励、资金扶持、技术指导等措施,加强对养殖专业户的开展污染治理的引导。各地应以开展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工作为契机,推动有条件的村镇建设集中的粪污处理场地,对养殖专业户畜禽粪便进行集中收集和集中处理。

5、推广生态水产养殖,研究开展重点海域主要污染物环境容量评估和总量控制工作;

(九)大力推进机动车氮氧化物减排。

1、实施机动车氮氧化物总量控制。

到2015 年,机动车氮氧化物排放量控制在40.19 万吨,比2010 年减少13% 。按年度分解落实淘汰“黄标车”任务,计划2012 年淘汰全省1997年底前注册运营黄标车,合计3.55 万辆,2013 年淘汰全省2000年底前注册运营黄标车,合计9.14 万辆,到2015 年底前,全省基本淘汰2005 年以前注册的运营“黄标车”,力争珠江三角洲地区淘汰全部“黄标车”。

2、提高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

凡新购或申请跨地级以上市迁入的或者从省外申请迁入本省的机动车,必须符合迁入地现行执行的国家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从2013 年1 月1 日起,全省实施国家第Ⅳ阶段重型柴油车排放标准,力争2014 年底前珠三角地区提前实施第Ⅴ阶段轻型汽油车排放标准。

3、提高车用油品标准。

积极创造条件供应粤Ⅳ和Ⅴ车用成品油,2012 年9 月1 日前珠江三角洲地区全面供应“粤Ⅳ”车用柴油,其他地区2013 年7 月1 日前供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要会同中石化广东分公司、中石油广东分公司和省有关部门,及时确定我省不同阶段的成品油供应方案,并向国家有关部委申请出台我省不同阶段的车用成品油价格政策。建立和完善车用燃油清净剂管理制度,加强油品供应升级后的市场监管,确保车用成品油达到相应标准。

4、加快淘汰“黄标车”。重点推进实施鼓励“黄标车”

提前淘汰的经济政策,合理制定机动车淘汰补贴标准,优先安排资金鼓励重型载货汽车、大型载客汽车等重点车型的淘汰,引导社会私家“黄标车”自愿提前淘汰。对满15 年的运营车辆实行强制淘汰;对满10 年不足15 年的运营车辆,在一个检验周期内环保尾气检测三次不合格的予以淘汰,环保尾气检测合格的,鼓励其淘汰并给予一定的补贴;不满10 年运营车辆可选择自愿淘汰并给与一定的补贴。

5、加强机动车管理。

加强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未取得环保合格标志的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机动车安检和所有权变更等手续,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不予发放道路运输营运许可,到2012 年底前,珠江三角洲各地级以上市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发放率达到90% 以上,到2013年底前,全省各地级以上市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发放率 均达到90% 以上,其中拟淘汰黄标车必须发放环保标志。实施“黄标车”限行措施,扩大“黄标车”限行范围。2012 年底前,珠三角各地市(区)应制定完成本市(区)辖区内“黄标车”限行方案,2014 年底前,珠三角地区中心城区和东莞、中山、珠海重点镇区要划定“黄标车”限行区域,其中广州、深圳、佛山主城区内分别形成连片限行区域,广佛形成两市主城区连片限行区域。到2012 年底,珠江三角洲地区各地级以上市所在城市“黄标车”限行区面积占建成区面积的比例不低于30%,其他地区各地级以上市所在城市不低于15%,限行区面积应逐年扩大。

四、保障措施(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各级政府要把污染减排作为公共财政支出的重点并逐年增加投入,加大对减排重点领域、重点工程、重点项目资金支持力度。综合考虑机动车使用年限、车辆价值等因素,制定淘汰黄标车补贴标准,由省市县三级财政按照合理比例对提前淘汰黄标车进行财政补贴,其中优先安排资金补贴淘汰运营重型载货汽车和大型载客汽车。按照早上多补、迟上少补的原则,对2014 年前日产2000 吨熟料以上(含2000 吨)的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实施烟气脱硝工程给予财政资金补助。按照“企业承担为主,政府适当补助”的原则,对锅炉淘汰或锅炉整治项目给予财政补助。综合考虑管网长 度、减排效益等因素,实施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补助及奖励政策。鼓励推广生态养殖模式,对进行全过程污染治理的养殖场给予资金补助,实施商品有机肥价格补贴政策。

(二)完善减排经济政策。

进一步规范燃煤火电机组脱硫电价核定及扣减方法,物价部门要严格按照环保部门提供的脱硫投运率等资料扣减脱硫电价,并尽快制定全省燃煤火电机组脱硝电价管理办法。对重点耗能行业和淘汰类、限制类企业实施差别电价,并逐步提高标准。完善排污费征收使用制度,实施差别排污费制度,进一步提高我省氨氮和氮氧化物排污费征收标准。

进一步完善污水处理费政策,将污泥处理费用纳入污水处理成本。改革垃圾处理收费方式,加大征收力度,降低征收成本。鼓励金融机构结合污染减排项目特点设计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稳步扩大金融机构对污染减排项目的信贷支持规模,限制未完成减排任务的企业的信贷融资。积极推进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

(三)加强减排能力建设。

1、加强监测能力建设。按照“提升省级站、强化区域站、配齐市级站、夯实县级站”的要求,全面推进各级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优化调整全省空气和水环境监测网络,逐步建设生态环境监测网络,构建全省立体环境质量监测网 络。

2、加强监管能力建设。推进环境监管标准化建设,健全环境监察机构设置,完善内部管理模式,整体提升环境执法软硬件实力。加快推进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建设,各地级以上市要严格按照国家环境保护部的部署,制定并落实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安装、验收、联网和数据有效性审核的工作计划,力争在“十二五”期间,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全部实现在线监控。加强机动车污染监管能力建设,逐步建立省、市级机动车排污监督管理中心,加快各地市工况法检测线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城市开展遥测法抽检。强化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减排核查能力建设,提高农业源减排监管能力。

3、加快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能力建设。组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与监察中心,开展减排季度调度工作,及时分析掌握减排进展情况。建立各相关部门减排相关信息共享机制,按照减排统计要求及时提供有关数据。进一步加强减排统计培训及技术指导。

4、加强减排基础工作。各地级以上市和顺德区政府必须制定本辖区“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方案、畜禽养殖业减排方案和机动车减排方案,并于2012 年6 月底之前上报省环环境保护厅备案。加强减排管理培训及技术培训,建立重点减排企业减排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培训上岗机 制。进一步强化减排台帐和档案管理工作。

(四)加大环保监管力度。

1、进一步规范减排设施运行管理。研究出台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电厂脱硫脱硝设施和畜禽养殖场治污设施等重点减排行业运行管理规范。按照国家减排核算要求,继续完善污水处理设施中控建设,强化脱硫脱硝设施运行监管,推进电力企业脱硫设施运行规范化建设,对两炉一塔、设计硫份过低、CEMS(烟气自动监控系统)测点不规范的脱硫系统全面进行改造。完善排污许可证制度,制定实施《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明确排污许可证总量指标分配方法,禁止超总量排污、超标排污和无证排污。减排重点企业要制定污染减排的内部运营管理制度和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确保减排设施的正常运行,长期发挥减排效益。

2、加强对电厂、水泥、钢铁、石化、造纸、印染、制革等重点排污企业和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的现场核查,定期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专项行动,严肃查处超标超总量排污、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擅自停运及偷排偷放行为。

开展机动车尾气排放停放地专项检查和道路抽检工作,对排气不合格的机动车责令限期维修。实施企业环境信用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制度。由环保等有关部门与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联合将企业节能减排等环境行为信息纳入银行征信管理系统,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企业限制贷款,推进绿 色信贷。

(五)深入开展减排宣传教育。

加强面向不同社会群体的污染减排宣传教育和培训,营造全社会污染减排氛围。每年制订减排宣传方案,多渠道、多形式宣传“十二五”主要污染物减排的重要性、紧迫性以及国家、省和市需采取的政策措施和阶段性成效,宣传减排先进典型,揭露和曝光严重污染环境的反面典型。强化对重点减排单位的污染减排法规的宣传、教育与培训,增强广大企业的减排责任意识。组织企事业单位、机关、学校、社区等开展减排科普宣传活动,大力倡导节约、绿色、低碳的生产方式、消费模式和生活习惯。鼓励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等有序监督污染减排工作,充分发挥职工减排义务监督员队伍作用,不断拓展公众参与渠道。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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