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穿越供用电法律的“真空”

2012-11-06 17:03来源:河南省尉氏县供电局作者:郭蕾关键词:尉氏县供电局农电法规电力设施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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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8日河南省第11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河南省供用电条例》,对事关民生的一系列和“电”有关的问题,进行立法保护。地方法规实施后,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内能不能种树、盖房?窃电行为该咋处理?供电部门的责任、用电人的权利有什么变化?10月15日记者在开封、周口等地区进行了采访。

遭遇过多的无奈

2011年6月,尉氏县供电局开始大规模的线路清障活动,26日下午工作人员宫亚伟一行在城关镇司前六村发现有村民在高压线底下种树,按规定,高压走廊下五米范围内不能搞建筑或种植。于是,宫亚伟前去制止,种树的村民提出先给钱才能砍树,并回家拿菜刀威胁。

不管有没有责任,供电部门是最不希望事故发生的。宫亚伟告诉记者,他负责35千伏线路维护已经5年了,虽然发现很多高压线存在隐患,但苦于没有执法权去制止违章行为,人家根本不买账。他举了两个例子:前段时间,粮库旁有个坡李王村,这里有一条专供水泥厂的11万伏高压线,村民竟在高压线下搞起建筑。供电局出面没用,水泥厂出面交涉也没效果。最后,将问题报给政府部门,政府部门协作机制滞后,建筑还是盖了起来。“在巡查中,我们经常发现高压线内植树、盖房等行为,交涉起来非常麻烦,有人提出只有给钱才能砍树、拆房。我们没有执法权,只能向政府部门报告,但往往是不了了之。维护高压线的工作很不容易,有的单位会听,有的根本不理你。”宫亚伟说,面对高压线下存在的安全隐患,各地供电局也有一些措施,但这些措施在这个环境下显得那么微不足道。在利益的驱使下,违章者不顾安全,也不怕没有执法权的供电部门。他最希望能尽早出台相关法律,完善对高压线下植树行为的管理。

《条例》规定,在已划定的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违法种植或自然生长的树林、竹子等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林业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砍伐的决定。电力建设项目应对需要确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进行公告。对于公告明示的区域内新种的植物、新建或扩建建筑物,需要砍伐或者拆除的,不予补偿;对于公告之前就已有的植物或建筑物,需要修剪、砍伐或拆除的,电力建设部门要给予一次性补偿。

如何走出窃电之困

长期以来,电能遭受疯狂盗窃一直长期困扰着广大供电企业。窃电造成停电、停产的事件不断增多,严重影响了经济建设、人民生活和社会安定。虽然在各级政府的支持下,电力部门开展过各种专项斗争,但终因法律规范跟不上,惩治乏力,窃电犯罪屡禁不止,祸患难除。在采访周口供电公司肖月杰时,他说:调查难取证难处理难反窃电工作的三大软肋。

去年11月2日,开封供电公司电费管理中心对一家窃电的用户展开行动。到达目的地后,工作人员发现这家用户正在实施窃电行为,但用户的态度却极为蛮横,在窃电事实面前,拒不承认窃电数目,对她的态度,工作人员并不惊讶。因为仅仅在2011年,开封供电公司就查处违章窃电户139户,没有一户受到法律追究。

据反映,很多营业场所、工厂都有两个电表,一个用来应付检查,另一个是改装过的电表,从中“窃电”。但摆在电力公司面前的难题是,一旦查获窃电行为,该如何处置?从哪一天开始计算?窃电时间无法定量,成为法律“真空”。在这种环境下,为了保护国家电力资源,开封供电公司尝试用各种方式、手段,携手执法部门,联合打击窃电分子的嚣张气焰。但对于日益增长的窃电案件来说,仍是杯水车薪。《条例》规定了8种窃电行为,对窃电的处罚以及窃电量的计算方法也有明确的认定。对窃电量和窃电时间无法查清的,规定“窃电时间无法查明的,窃电日期按照一百八十日计算,非居民用电每日按照十二小时计算,居民用电每日按照六小时计算”。窃电电费按照国家规定的电价乘以窃电量计算。这对供电部门来说,无疑是雪中送炭,近一个月来,开封市供电公司在打击窃电行为上,取得了明显效果。10上旬,线路损耗综合降低了0.87个百分点,为国家避免了近百万元的经济损失。

平衡双方权利和义务

2008年,尉氏县域内要建造一座35千伏的变电站,周边的部分群众认为对环境和身体健康有影响,多次阻挠施工,给双方都造成了不良的影响。一方面,对阻挠施工的民事人又没法律制裁?另一方面电力建设项目是不是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对电力建设项目环境评价是否享有知情权?这也是供电企业迫待解决的一大管理课题。根据《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对电力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公布,以满足群众的知情权。

《条例》在哪些方面突出对用电人权益的保护呢?据了解,《条例》更加注重保护用户的利益。《条例》其中有17项条分别从农业与农村用电、供电营业区的划分、供电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指导用户科学用电、履行社会普遍服务义等主要方面对供电企业的义务进行了规范,同时在法律责任中做了相应的规定。对电力用户权益的保护也都作了规定比如,因计划检修停电应提前7天通告。电力设施计划检修需要停电的,供电企业应当提前7天通告用电人;因电力设施临时检修需要停电的,供电企业应当提前24小时通告用电人。如果用电人对供电企业采取的停电措施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停电通知书之日起,7天内向供电企业查询,也可向其所在地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投诉,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根据《条例》规定,如果供电企业停电不符合规定条件、停电前不告知等,将面临着赔偿停电给用电人造成的损失。

总之,依法治电,依法规范政府电力管理部门、电网经营企业、供电企业和用户之间的职责、权利和义务,《河南省供用电条例》对于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作用,已成共识,不管是供方还是用方,都翘首以待。

作者: 郭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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