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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办法》全文

2012-11-27 14:25来源:发改委关键词:清洁发展机制发改委中国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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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经营状况良好,市场竞争力较强;

(五) 所处行业成熟度较高或发展潜力较大;

(六) 具备相关项目实施和管理经验;

(七) 资信状况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八) 能够为基金投入的资金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

第十一条 为确保基金的安全性,基金有偿使用项目的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以股权投资、融资性担保等方式所支持项目投资期限可适当延长。

第十二条 基金以股权投资方式支持项目的,不得对投资对象控股,基金所持股份一般不得超过企业总股本的25%。如需增持并使所持股份超过25%的,应当事先报请基金审核理事会审核。

投资所形成股权的退出,应按照《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办法》所规定的重大项目和非重大项目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分别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或基金管理中心遵循公开、公平和市场化原则,确定退出方式及退出价格。

第十三条 对于能够产生重大应对气候变化效益的企业,基金可视地区和项目情况在预算所确定的委托贷款利率优惠幅度内,提供适当低于同期市场贷款利率水平的委托贷款。

第三章 组织和实施

第十四条 基金管理中心应当在预算所确定的各类有偿使用比例和担保限额内,开展有偿使用项目。

第十五条 预算由基金管理中心编制,经基金审核理事会审核后,报请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批准。

第十六条 基金有偿使用项目的组织与实施活动应涵盖项目筛选、立项、尽职调查、风险评估、投资评审、项目决策以及法律文件签署等事项。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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