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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办法》全文

2012-11-27 14:25来源:发改委关键词:清洁发展机制发改委中国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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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基金管理中心应当开辟多元化的项目源渠道,形成丰富的项目储备,根据预算和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进行项目筛选和立项。

基金审核理事会成员单位可提供项目建议。

第十八条 基金管理中心应当在综合考虑有偿使用项目收益和风险的基础上,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对项目的质量和政策合规性、项目企业的基本状况和经营能力、有偿资金的用途和安全性等方面开展尽职调查,为项目遴选及风险监控提供全面、真实、准确的信息。

第十九条 基金管理中心依照风险管理制度,从金融、财务、法律及行业等角度开展基金有偿使用项目的风险识别和评估工作,应当采用谨慎的风险评价标准评价项目风险,并将形成的风险评估报告提交基金管理中心风险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

风险管理委员会由外聘的金融、财务、法律及行业风险管理专家,与基金管理中心负责基金风险管理和有偿使用业务的人员共同组成。

风险管理委员会的审议结果应当作为基金有偿使用项目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基金管理中心投资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投资评审委员会”)应当根据预算、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实施

方案和尽职调查报告,独立开展基金有偿使用项目的技术和经济评价工作。

投资评审委员会的审议结果应当作为基金有偿使用项目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对于申请基金资金在7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7000万元)的项目,基金管理中心应当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尽职调查报告、项目实施方案、风险管理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投资评审委员会的审议结果等一并报送基金审核理事会审核。

基金审核理事会对报送文件存在疑义的,可聘请中介机构或专家就有关问题独立做出判断、调查和评价。聘请中介机构或专家的费用由有偿使用项目开发费列支。必要时,中介机构或专家可依据调查和评价结果独立撰写报告提交基金审核理事会,作为基金有偿使用项目决策的重要依据。

基金审核理事会审核通过的有偿使用项目应当报请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联合批准。

第二十二条 对于申请基金资金在7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基金管理中心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并于批准后的15个工作日内,在签署合同前,将项目的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尽职调查报告、项目实施方案、风险管理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投资评审委员会的审议结果和项目批准文件等一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基金管理中心应当严格依据项目批准文件与项目相关方签订合同,开展基金有偿使用项目。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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