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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金生:探索具有我国特色的水电开发管理机制

2013-03-07 13:33来源:中国改革报关键词:水电建设水电开发水电资源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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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政府主导,授权开发。对于流域的开发主体,国内外没有统一的模式。但是,不管流域的开发主体是单一的还是多元的,有一点需要明确,那就是流域开发的主导权与监控权在政府,开发主体根据授权进行开发。政府主导、授权开发有利于国家对流域资源的宏观管理,保证了对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同时也减少了开发建设过程中的矛盾和阻力。

(三)在跨流域管理和机构设置上,按照实际需求,采取多种方式

国际上在统一和协调跨行政和水文边界的管理中,主要采取两种方式,一是通过政府部门的日常工作解决流域问题;二是赋予流域管理机构或地区机构半官方的权力。当然,还有许多介于这两种极端情况之间的选择。

在流域管理机构的设置问题上,流域或区域开发要求与资源压力是影响决策的两个主要因素。如果计划快速、大规模以水利水电工程为主或以流域为单元开发某一流域或地区,而由正常的政府部门实施效率不高或速度太慢,一般成立半官方性质的负责开发的权力强大的机构。但是,当水资源的压力增大,出现纠纷得不到解决,或必须采取措施协调行政辖区与利益团体间的关系时,流域管理机构就顺理成章地成为一种纠纷的解决方法。

成立流域管理机构的最基本出发点是,流域是自然的水文单元,按照水资源的演变规律,水资源开发利用和管理应以流域为单元进行,但流域不是政治和行政的管理单元,而且水政策也经常受到流域以外因素的影响。为了实现流域管理的有效性,从目前国际经验来看,将水管理作为经济和社会管理的基础是不恰当的,即流域管理机构只应管理流域内水的分配和利用,而不是决定与水利用有关的社会和经济活动。

在流域管理机构的设置中,面临着不同水资源问题的国家,在流域管理机构选择和设置上有所不同,但在选择合适的机构时,一般要考虑流域内的3个问题:当水资源管理和共享的政策成为问题时、当跨界流域需要协调和调解冲突时、当流域内存在效率和有效性问题时,这些问题越严重,则流域管理局的机构形式可能越合适;如果这些问题都不严重,可能只需要成立协调委员会或理事会。当然,流域管理机构应随所面对问题的变化而演变。发达国家流域管理机构的演变趋势,一般从单一目标或功能开始,如水力发电或灌溉,向更多关注环境和社会问题,以及社区参与和可持续性等方向发展。

任何一个良好的制度,其制度中各组织的权力、责任和义务必须清晰,而且组织间的职能不应交叉和重叠。在水资源管理领域,按照职能,有3种类型的组织参与管理:

(1)管制者和标准制定者。建立和实施金融、经济和价格管制,建立水质与其他相关标准和指南,审计水行业标准执行;

(2)资源管理者。评价水资源,根据管制者的政策目标和标准制定政策和战略,为管制政策实施立法,进行水计划和分配,建立投资和筹资战略,管理地表和地下水量和水质,支持和协调流域部门和社区参与,建设水行业能力,鼓励公众参与;

(3)运行与服务提供者。建设和运行供水、污水、灌溉和排水工程,养护基础设施,对所提供的服务收费,以合同的方式(一般从管制者获得运行权,从资源管理者获得水开发利用许可)运行基础设施。

按职能,目前世界上的流域管理机构大致可分为以下三类:

1.协调的水资源理事会。水资源理事会通常由自然资源管理和用水部门(如农业),以及计划规划机构的领导组成。理事会不定期会面,确定政策和新战略设想,但不干预现行机构的正常职能,其主要目的是必要的协调、政策建议、数据处理和审计等,而不拥有任何实际的管理和控制职能。在大多数开发项目已经实施,存在较完善的数据收集和处理系统,现行机构(也可能包括流域委员会)较好地行使职能,只需要改善交流、协调和合作以调解冲突和弥补不足的“成熟”的水行业,理事会能很好地运作。事实上,在这样的流域,与水有关的事务是改善管理战略和过程,而不是水资源开发。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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