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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德风电并网政策和技术标准的比较研究

2013-07-16 10:50来源:《中国电力》关键词:风电并网风电技术风电认证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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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政府层面的政策和技术规范

20世纪90年代初,德国颁布了《电力输送法》,规定用户支付风能等可再生能源电力价格不低于当地平均电价的90%,并通过优惠贷款和津贴为可再生能源提供补贴。法规的制定为德国新能源的异军突起奠定了坚实的政策基础。2000年,为解决1998年以后出现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和输电网运营商之间存在的利益矛盾等问题,促进风电的进一步发展,德国政府制定并出台了第1部《可再生能源法》。德国的可再生能源法在德国可再生能源法规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并以此形成了促进新能源发展的联邦法规体系,在这一法规体系中,能源使用的普遍原则是优惠和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可再生能源法》建立了可再生能源电力分摊制度并对输电网运营商的义务作出规定。同时,法规还明确了可再生能源上网高电价带来的电力增量成本要平均分摊在全网的电量上。考虑技术进步等原因,法规还明确了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降低的时间表。

为适应新能源发展不断变化的形势,德国可再生能源法也在不断进行调整。修改的核心思想是通过法律法规,以经济补贴为杠杆进行政策性引导,从而形成风电行业的良性循环局面。目前,该法已经历了2次修改,修订版分别于2004年8月和2009年1月生效。

2004年版的德国《可再生能源法》规定,到2020年可再生能源的比例至少为20%,为保证这一目标的实现,修正版适当调整了风电的补偿水平。同时,采用基于地点不同而递减的风电上网补偿方式。从2006年建造的陆上风机开始,5年内将从电网运营者手中获得稳定的收购电价,之后每年减少2%;2010年12月31日前安装的海上风机,在前12年内可获得高于陆上9%~18%的收购电价,具体收购价格根据离岸距离和水深决定。

随着风电比重的增加,风电对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影响也日益增加。同时,风电的技术进步也使得其逐步具备了普通电源的特性,如有功及无功控制、低电压穿越能力和辅助服务支持等。德国2009年版的可再生能源法针对上述情况,明确提出了必要时风电要参与电网调节的要求。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输电网运行商可以要求风电降低出力或者停运,以保障供需平衡和系统稳定。这表明,随着并网容量的不断增加和风电技术的快速进步,德国的风电已逐渐由特殊电源过渡为普通电源。

另外,在近些年的立法及相关法律的修订工作中,德国所有与能源利用相关的法律法规都设立了促进可再生能源使用的条款。比如,德国早在1999年4月就开始对汽油、柴油、天然气等传统能源产品征收生态税;再如,德国近年修订和推出的《建筑节能法》、《德国可再生能源取暖法》等法规中都有优惠可再生能源使用的条款。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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