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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 第九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 |
第八条 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 第十条 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
第二章 环境监督管理 | 第二章 环境监督管理 |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环境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价,拟订环境保护规划,经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国家环境保护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并公布实施。 | |
国家环境保护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自然生态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的目标、主要任务、保障措施等。 |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环境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价,依据国家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拟订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 | |
环境保护规划应当与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等相衔接。 | |
第九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 第十二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国家鼓励开展环境基准研究。 | |
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 第十三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
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
凡是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 凡是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
第十一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监测制度,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 | 第十四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制定监测规范,组织监测网络,建立环境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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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全国人大环资委相关人士处获悉,环保法三审将在本月进行。环保法目前已经进行过二审,并在8月份公开征求意见,本月即将召开的人大常委会将对该部法律进行三审。上述人士告诉大智慧通讯社记者,目前从收集到的反馈意见来看,争议意见比较集中的为“将公益诉讼主体定为中华环保联合会一家”。大智慧通讯社记者了解到,公众与环境研究中心主任马军就针对此条意见向全国人大提交了意见。此外,中国政法大学环境法专家王灿发也认为“公益诉讼主体限制为中华环保联合会一家”不合理。“其余意见反馈比较分散,此条意见最为集中,会议将
全国人大常委会昨日对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二审。有关环境公益诉讼的条款引发关注。6月26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听取了《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6月27上午,人大常委会将对该草案进行分组审议。“《修正案草案》修改方向是正确的,和一审稿相比很多条款进步大。” 上海交通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王曦对本报表示。“不过仍有不少条款存在细化、讨论和改善的空间。比如在针对未批先建的处罚和按日处罚,能否增加对具体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王曦认为,《环保法》的主要改革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环境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五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
2012年8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2012年8月31日至9月30日,修正案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之后,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方面的意见,对修正案草案作了较大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2013年6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对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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