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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2013-08-05 16:26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锅炉大气污染排放标准环境保护部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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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 环境保护部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

根据环保部公告2013 年 第14 号,涉及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三区十群“19 个省(区、市)47 个地级及以上城市燃煤锅炉项目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具体要求如下:

(1)燃煤锅炉新建项目:位于重点控制区的燃煤锅炉新建项目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待排放标准修订完善并明确了特别排放限值后执行,执行时间与排放标准发布时间同步。

(2)燃煤锅炉现有项目:燃煤锅炉项目待排放标准修订完善并明确了排放限值,按标准规定的现有企业过渡期满后,执行烟尘特别排放限值,执行时间与新修订排放标准的现有企业同步。

3.2.5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奋斗目标是“经过五年的努力,重污染天气大幅减少,全国环境空气质量有所改善,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明显好转。力争在用五年时间,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全国环境空气质量明显改善。”

(1)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加快推进集中供热、“煤改气”、“煤改电”,2015 年底前,除用于必要的应急和调峰外,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10 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禁止新建每小时20 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其他地区禁止新建每小时10 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2017 年底前,化工、造纸、印染、制革、制药等企业集聚区,集中建设热电联产机组,逐步取消分散燃煤锅炉。在供热供气管网覆盖不到的地区,改用电、新能源或洁净煤,推广应用高效节能环保型锅炉系统。

(2)规模在每小时20 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全部实施脱硫。

(3)强化颗粒物治理,全面实施燃煤锅炉现有除尘器提标改造。

(4)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201 5 年底前基本完成燃煤锅炉的污染治理设施

建设与改造升级,到2017 年底基本完成燃煤锅炉天然气改造任务。

(5)“三区十群”19 个省(区、市)中的47 个城市燃煤锅炉项目要严格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3.3 现行标准已不能满足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

我国《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983 年9 月首次发布,1992 年第一次修订,1999 年和2001 年第二次修订,现行标准编号为GB13271-2001。

3.3.1 GB13271-2001 的特点

GB13271-2001 适用于除煤粉发电锅炉和单台出力大于45.5MW(65t/h)发电锅炉以外的各种容量和用途的燃煤、燃油和燃气锅炉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和建成后的排污管理。

控制的污染物种类包括燃煤、燃油、燃气锅炉的二氧化硫、烟尘和烟气黑度等的排放限值,燃油、燃气锅炉的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同时在第Ⅱ时段一类区禁止新建以重油、渣油为燃料的锅炉。增加<0.7MW(1t/h)自然通风锅炉烟尘、SO2、烟气黑度的排放限值。

以锅炉建成使用时间(即环保部门验收时间)确定执行的时间段,以2000 年12 月31日为界,将排放限值的实施分为2 个时段。第Ⅰ时段为2000 年12 月31 日前,对于GB13271-91中原有的控制指标未做大的调整,以保持达标目标的一致性和达标工作的连续性。从2001年1 月1 日起为标准的Ⅱ时段,对于该时段新安装锅炉的烟尘、二氧化硫等排放限值较第Ⅰ时段适当严格。

标准中增加了由于某种原因烟囱达不到标准规定的高度时,要按相应区域和时间段标准值的50%执行,“92 锅炉标准”的要求则是提高一个排放限值级别。

新建成使用(含扩建、改造)单台容量≥l4MW(20t/h)的锅炉,必须安装固定的连续监测烟气中烟尘、SO2 排放浓度的仪器。

3.3.2 GB13271-2001 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在我国“十五”、“十一五”期间的大气环境保护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进步,能源消耗增加,对大气环境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因为标准更新提供了技术支持。

(1)标准控制区的划分

现行标准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最高允许排放限值不实行分区控制,全国执行统一的排放标准。现行标准对烟尘按《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中规定的一类区和二、三类区进行分区控制,分区如下:一类区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二类区为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 和农村地区;三类区为特定工业区。

实际上,工业锅炉主要服务于工业生产和居民生活,其分布与经济发展和人口分布密切相关。我国工业锅炉的分布密度区域性显著,大气环境污染特征也呈现出区域性的特点。现行标准没有考虑污染源与环境质量的关系,不同区域的环境容量,使得标准执行的过程中在一部分地区不能充分利用环境容量,增大烟气治理和锅炉运行的成本;在另外一些地区,虽然做到达标排放,但环境质量达标和改善的目标仍收到威胁。我国现行标准体系中强调大气污染的区域控制,因此需要对现行标准中的分区体系进行调整。

(2)标准值偏松

标准值偏松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从我国现有的工业锅炉达标情况来看,现行标准值已经偏宽松。在执行现行标准达标的情况下,局部地区各种污染物的排放总量增加,出现了环境质量超标的现象。第二,随着环保管理工作的需要,很多地方已经编制和正在编制严于国标的地方标准,以二氧化硫标准值为例,现行国标规定新建燃煤锅炉二氧化硫排放浓度为900mg/m3,上海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中规定小于1 吨的自然通风锅炉排放浓度为300mg/m3,其他锅炉为400mg/m3;天津市、新疆、太原市规定新改扩建锅炉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分别为200mg/m3、400mg/m3 和500mg/m3。第三,未来十年是我国实现小康社会的关键阶段,也是我国控制污染蔓延的重要时期,城市及区域环境质量的改善与总量控制同为环境保护的约束目标,要求对工业锅炉的排污行为从严控制。

(3)缺少燃煤锅炉氮氧化物和汞的排放限值

3.4 本章小结

(1)我国大气污染出现新形势,复合污染代替煤烟型污染;(2)以灰霾和光化学烟雾为特征的区域环境问题突出;(3)国家要求进一步加强二氧化硫总量控制,氮氧化物也纳入总量控制范畴;(4)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的呼声高涨,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进一步收严,对污染源排放提出严格的要求;(5)GB13271-2001 标准存在两大问题:一是没有燃煤锅炉氮氧化物标准;二是烟尘和二氧化硫排放标准不能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的要求。

4 修订的原则及思路

以国家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政策和规划为依据,促进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在标准的编写结构和内容编排等方面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6 年第41 号公告和“标准化工作导则、指南和编写规则”系列标准的要求;在标准制定时,寻求最大的环境、经济社会效益,体现标准的先进性、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4.1 标准定位

已经有十余个城市制定了地标,污染治理技术成熟且环境形势严峻,因此应制定比较严格的国标。同时,要求地方根据需要制定更为严格的地标。

4.2 标准修订的基本原则

(1)落实《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和《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落实联防联控政策。

(2)落实国家总量控制战略

以实现污染物总量控制,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目的;以对工业锅炉实行抓大控小为手段;以先进成熟的污染治理技术为依托;以严格排放为重点。

(3)一般控制区和重点控制区制定不同的标准

(4)技术、经济可行性原则

标准制定依据工艺成熟、成本合理的技术,同时促使企业改进锅炉运行效率或采用先进的污染控制技术。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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