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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2013-08-05 16:26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锅炉大气污染排放标准环境保护部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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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级以上城市

2012 年地级以上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达到或由于二级标准的城市比例为91.4%,其中海口、三亚、兴安、梅州、河源、阳江、阿坝、甘孜、普洱、大理、阿泰勒等11 个城市的空气质量达到一级。超过二级标准的城市比例为8.6%。

2012 年,地级以上城市环境空气中二氧化硫年平均浓度达到或优于二级标准的城市占98.8%,无劣于三级标准的城市。二氧化硫年平均浓度范围为0.004 毫克/立方米-0.087 毫克/立方米,主要集中分布在0.020 毫克/立方米-0.050 毫克/立方米。

全部地级以上城市二氧化氮年均浓度达到二级标准,其中得到一级标准的城市占86.8%。二氧化氮年均浓度范围为0.005 毫克/立方米-0.068 毫克/立方米,主要集中分布在0.15毫克/立方米-0.045 毫克/立方米。

2012 年,地级以上城市环境空气中可吸入颗粒物年平均浓度达到或优于而二级标准的城市占92.0%,劣于三级标准的城市占1.5%。可吸入颗粒物浓度范围为0.21 毫克/立方米-0.262 毫克/立方米,主要分布在0.06 毫克/立方米-0.100 毫克/立方米。

(2)环保重点城市

2012 年,环保重点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城市比例为88.5%。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和可吸入颗粒物年平均浓度分别为0.037 毫克/立方米、0.035 毫克/立方米和0.083 毫克/立方米。

(3)以GB3095-2012 评价2012 年环境空气质量状况

按新标准对2012 年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进行评价,地级以上城市达标比例为40.9%,比GB3095-1996 标准下降50.5 个百分点;环保重点城市达标比例为23.9%,比GB3095-1996 下降64.6 个百分点。

地级以上城市中,4 个城市二氧化硫年平均浓度超标,占1.2%;43 个二氧化的年平均浓度超标,占13.2%,186 个城市可吸入颗粒物年平均浓度超标,占57.2%。

环保重点城市中,2 个城市二氧化硫平均浓度超标,占1.8%;31 个城市二氧化氮年平均浓度超标,占27.4%;83 个城市可吸入颗粒物浓度超标,占73.4%。

3.2 “十二五”环保工作的具体要求

为切实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必须采取更加严格的污染控制措施,在消化巨大新增量的基础上,大幅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

3.2.1 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

《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要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显著减少,到2015 年二氧化硫总量在2010 年的基础上削减8%,氮氧化物削减10%。

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减排主要通过以下三方面实现:一、持续推进电力行业污染减排,二、加快其他行业脱硫脱硝步伐,三、开展机动车船氮氧化物控制。

关于工业锅炉,该规划提出以下内容:

(1)关于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减排:“因地制宜开展燃煤锅炉烟气治理,新建燃煤锅炉安装脱硫脱硝设施,现有燃煤锅炉要实施烟气脱硫,东部地区的现有燃煤锅炉还应安装低氮燃烧装置。”

(2)关于颗粒物污染控制:“20 蒸吨以上的燃煤锅炉要安装高效除尘器,鼓励其他中小型燃煤工业锅炉使用低灰分煤或清洁能源。”

3.2.2 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

(1)实施特别排放限值

新建燃煤锅炉必须安装高效除尘、脱硫设施,采用低氮燃烧或脱硝技术,满足排放标准要求。重点控制区内工业锅炉必须满足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2)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项目建设

城市建成区、工业园区禁止新建20 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重油、渣油锅炉及直接燃用生物质锅炉,其他地区禁止新建10 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重油、渣油锅炉及直接燃用生物质锅炉。

(3)加大热电联供,淘汰分散燃煤小锅炉

热网覆盖范围内的分散燃煤锅炉全部拆除,城市建成区、地级及以上城市市辖区逐步淘汰10 蒸吨/时以下燃煤锅炉。到2015 年,工业园区基本实现集中供热。逐步淘汰农村地区居民散烧供暖煤炉,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有条件的地区应实行集中供热。

(4)改善煤炭质量,推进煤炭洁净高效利用

限制高硫份高灰份煤炭的开采与使用,提高煤炭洗选比例,推进配煤中心建设,研究推广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技术,实施煤炭的清洁化利用,降低大气污染物排放。

重点控制区内没有配套高效脱硫、除尘设施的燃煤锅炉和工业窑炉,禁止燃用含硫量超过0.6%、灰份超过15%的煤炭;居民生活燃煤和其它小型燃煤设施优先使用低硫低灰份并添加固硫剂的型煤。

(5)污染防治

①加强大中型燃煤锅炉烟气治理,规模在20 蒸吨/时及以上的全部实施脱硫,脱硫效率达到70%以上。

②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地区开展烟气脱硝示范工程建设,推进燃煤工业锅炉低氮燃烧改造和脱硝示范。

③燃煤工业锅炉烟尘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应进行高效除尘改造,重点控制区应达到特别排放限值的要求。沸腾炉和煤粉炉必须安装袋式除尘装置。积极采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替代燃煤;使用生物质成型燃料应符合相关技术规范,使用专用燃烧设备;对无清洁能源替代条件的,推广使用型煤。

3.2.3 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

(1)燃煤工业锅炉运行效率在2015 年达到70-75%,比2010 年提高5-10%。

(2)燃煤锅炉蒸汽量大于35 吨/小时且二氧化硫超标排放的,要实施烟气脱硫改造,改造后脱硫效率应达到70%以上。

(3)促进煤炭清洁利用,重点区域淘汰低效燃煤锅炉。推广使用天然气、煤制气、生物质成型燃料等清洁能源。

(4)锅炉(窑炉)改造和热电联产。实施燃煤锅炉和锅炉房系统节能改造,提高锅炉热效率和运行管理水平;在部分地区开展锅炉专用煤集中加工,提高锅炉燃煤质量。东北、华北、西北地区大城市居民采暖除有条件采用可再生能源外基本实行集中供热,中小城市因地制宜发展背压式热电或集中供热改造,提高热电联产在集中供热中的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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