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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2013-08-05 16:26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锅炉大气污染排放标准环境保护部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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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标准修订的思路

(1)严格控制燃煤锅炉新增量,加速淘汰燃煤小锅炉,降低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2)一般控制区向现行的地标排放限值看齐;重点控制区实施特别排放限值,向最严格地地方标准限值看齐。

(3)重点解决烟尘排放的问题,推广使用先进的布袋除尘和静电除尘技术;兼顾二氧化硫治理,采用高效的湿法脱硫技术;促进烟气脱硝技术试点和推广;将汞污染物控制逐步纳入排放管理。

4.4 标准修订的技术路线

通过全面系统的调研,初步掌握我国各类锅炉利用、大气污染物排放现状等情况;对现行的各种锅炉的污染物治理技术及其排放控制水平进行了分析和评估;依据国家相关政策和法规,在充分考虑污染治理措施技术经济可行性的基础上,吸收借鉴国外及地方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的经验,确定了标准的分区、时段、及污染物排放限值等,并对标准实施的经济技术可达性及预期的环境效益进行了分析。

“标准”编制技术路线图见下图。

图10 编制技术路线图

4.5 标准修订的重点

本标准1983 年首次发布,1991 年第一次修订,1999 年和2001 年第二次修订,本次为第三次修订。本标准将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环境保护要求适时修订。

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1)增加燃煤工业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标准限值;

(2)增加了特别排放限值;

(3)增加了燃煤工业锅炉汞污染物排放限值;

(4)取消按功能区和锅炉容量执行不同排放限值的规定;

(5)取消燃煤锅炉烟尘初始排放浓度限值;

(6)严格了各项污染物排放限值;

(7)将大气污染物过量空气系数折算改为“大气污染物基准含氧量折算”。

5 标准主要技术内容

5.1 标准适用范围

标准的适用范围确定原则:全覆盖和不交叉,即标准的范围要覆盖所有的工业锅炉,与《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不交叉,其控制范围是除《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适用范围以外的所有工业锅炉。为体现标准的延续性和一致性,其语言表述上与《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保持一致。本标准适用情况如下: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容量和用途的燃煤、燃油、燃气工业锅炉;单台出力65t/h 及以下的燃油、燃气发电锅炉;单台出力65t/h 及以下采用煤矸石、生物质、油页岩、石油焦等为燃料的发电锅炉;各种容量的层燃炉、抛煤机发电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使用型煤、生物质、石油焦、油页岩、煤矸石、水煤浆等燃料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执行;使用高炉煤气、焦炉煤气及其他气体燃料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气锅炉执行;使用重油、渣油等燃料油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油锅炉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

5.2 标准的执行时段

综合考虑锅炉分布、影响特点、监管条件、改燃条件等,本标准时段划分如下:

(1)在用锅炉

自2015 年10 月1 日起,在用锅炉执行表1 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2)新建锅炉

自实施之日起,新建锅炉执行表2 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3)特别排放限值

重点地区锅炉执行表3 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5.3 术语和定义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3271-2001)定义了工业锅炉、在用锅炉、新建锅炉、

蒸汽锅炉、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标准状态、烟囱高度、氧含量等术语。增加了重点地区的定义。

5.4 污染物项目的选择

新标准增加了燃煤锅炉氮氧化物排放限值、汞及其化合物排放限值。

新标准控制的大气污染物为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汞及其化合物,控制指标为烟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二氧化硫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氮氧化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汞及其化合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

5.5 区域划分

将全国分为一般地区和重点地区,重点地区在执行特别排放限值,重点地区的范围和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的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根据管理工作的需要划定。

5.6 烟囱高度的规定

烟囱高度的作用是通过抽拔力排放锅炉燃烧的烟气,在GB13271-2001 中规定“每个新建锅炉房只能设一根烟囱”,根据《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92)对锅炉数量的规定是锅炉房的锅炉数量不宜少于2 台,但当选用1 台锅炉能满足热负荷和检修需要时,可只设置1 台;新建锅炉房不宜超过5 台,扩建和改建时不宜超过7 台。且锅炉分布位于人口和工业集中区域,为了有利于扩散,因此标准规定“每个新建锅炉房只能设一根烟囱”。

《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2008)中关于锅炉数量和容量的规定,除沿用上述内容外,增加了“非独立锅炉房,不宜超过4 台”。关于烟囱有如下规定“燃油、燃气锅炉烟囱,宜单台炉配置”、“燃油、燃气锅炉不得与使用固体燃料的设备共用烟道和烟囱”。因此,本次修订对锅炉烟囱内容作如下调整,将“每个新建锅炉房只能设一根烟囱”调

整为“每个新建燃煤锅炉房只能设一根烟囱。”

5.7 取消烟尘初始排放浓度

烟尘初始排放浓度是产品质量标准,从标准体系上来考虑,燃煤工业锅炉大气污染物的初始排放浓度应由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来控制,《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燃煤工业锅炉》应基于燃烧效率提出烟尘初始排放浓度,基于低氮燃烧水平提出氮氧化物初始排放浓度。本次修订取消烟尘初始排放浓度。

《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中小型燃油、燃气锅炉》(HJ/T 287-2006)针对于功率不大于45.5MW(≤65t/h),燃用轻柴油或天然气、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配备燃烧器的燃油燃气工业锅炉和生活锅炉,该标准的发布标志着我国对工业锅炉的初始排放控制上升到一个新的台阶,其控制的初始污染物排放不仅包括烟尘,还包括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

5.8 监测要求

(1)采用的监测方法

按照国家及行业的有关标准规定相关的监测及采样分析要求。采用的相关标准如下:

GB5468 锅炉烟尘测试方法

GB/T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43 同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T56 固定污染源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T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T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T76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

HJ/T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398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 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

HJ/T 54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28 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3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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