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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权入法 应具体可操作

2013-08-12 09:54来源:中国环境报关键词:环境环保法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节能环保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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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有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检举、控告、举报权

公众环境权与公众环境知情权、环境参与权和环境检举、控告、举报权的关系,是主权与从权、基本权利与辅助性权利的关系。

公众环境知情权、环境参与权和环境检举、控告、举报权既是环境权的衍生权利、是环境权的具体化,也是环境权实现的条件和保障。

公众要行使其“享用清洁、健康的环境的权利”,必须知道其赖以生活和发展的环境是否清洁、健康等信息,必须了解国家和政府是否履行了其环境保护的义务和职责,必须掌握有关单位和个人是否从事了引起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活动;公众只有参与环境决策和环境监督,才能真正掌握上述环境信息;这就需要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公众参与环境决策和环境监督的权利。

当公众了解和掌握上述有关环境信息,发现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单位和个人、发现不依法履行环境义务和职责的行政行为后,必须有权、有资格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和举报,以保障其享用清洁健康的环境的权利,这就需要公众的环境检举、控告和举报权。

即使没有造成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害,构成犯罪的,也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传统环境犯罪条款、新型环境犯罪条款和环境监管失职罪条款,基本上是对我国现行《刑法》内容的重复;但是在某些情况下,法律是不怕重复的。

并且,上述条款并不是简单的重复,特别是新型环境犯罪条款,以及环境监管失职罪条款中的新内容,是综合性环境法律对新型环境犯罪、新型的环境法益的概括性规定,对我国《刑法》今后在环境犯罪方面的进一步补充和完善,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立法建议

为了体现“从公民环境权,到国家环境保护义务,再到环境公益诉讼”的思路,笔者认为综合性环境法律应该包括如下法律条款:

国家环保义务条款: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职责(或义务)和基本国策。

政府环保职责条款:各级人民政府负有防治污染和生态破坏、保护和改善环境、提供环境公共物品的义务,并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公众环境权条款: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享用清洁、健康的环境的权利,也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公众环境知情权、环境参与权条款:一切单位和个人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环境决策和环境监督的权利。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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