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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权入法 应具体可操作

2013-08-12 09:54来源:中国环境报关键词:环境环保法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节能环保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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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检举、控告和举报权条款:一切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生态的单位和个人,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和控告;有权对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向其上级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举报。

传统环境侵权责任条款: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环境污染和生态态破坏导致其健康或财产受到损害的单位和个人,有要求赔偿损失、排除危害的权利。

传统环境民事诉讼条款:因环境污染受到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审理环境纠纷和环境污染侵权案件。

新型环境侵权责任条款: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污染损害和生态破坏的单位和个人,即使没有造成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害,也应承担预防、排除、修复和补救环境损害的责任。

环境公益民事诉讼条款: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与被污染环境、被破坏生态有关的一切个人、单位和组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单位和个人停止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治理或恢复受污染破坏的环境,也可以判决被告赔偿损失用于环境治理和修复。

传统环境行政诉讼条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并侵犯其合法人身权益或财产权益的,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环境公益行政诉讼条款:对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或抽象行政行为造成或可能造成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即使没有侵犯合法人身权益或财产权益,与被污染环境、被破坏生态有关的一切个人、单位和组织也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在接到诉讼请求后,应该将该诉讼请求移送被诉行政机关;被诉行政机关应该依法调查处理。被诉行政机关自收到诉讼申请之日起超过六十日,没有依法调查处理的,人民法院应该受理并依法做出判决。

传统环境犯罪条款:对违反本法,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因污染环境而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型环境犯罪条款:对违反本法,严重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即使没有造成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害,构成犯罪的,也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环境监管失职罪条款:对负有环境、资源、生态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或者即使没有造成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害,但导致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笔者认为,“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享用清洁、健康的环境的权利”(简称环境权)是上述其他法律条款的核心、基础和前提。也就是说,上述其他法律条款都是环境权的具体化,都是为了实现环境权的具体措施、制度和途径。

环境权的实现离不开两条基本的途径:一是将综合性环境法律中有关环境权的一般性规定进一步具体化,即环境权法律条文的具体化;二是在法治实践中将维护、救济、保障环境权化为实实在在的守法行为、行政管理执法行为、司法行为和法律监督行为,即环境权的实施。

要想明确“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享用清洁、健康的环境的权利,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的具体内容和作用,必须通过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将环境权进一步具体化,增强其可操作性。(作者系武汉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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