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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

2013-09-29 11:02来源: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网站关键词:建筑节能节能建筑绿色建筑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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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民用建筑节能运行

第二十二条【运行管理单位责任】民用建筑的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节能管理制度,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公共建筑的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建立节能管理机构,设立能源管理岗位,采用节能技术和管理措施,组织内部能源审计,负责用能分类分项计量调控系统、数据远传系统的运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在线监测】本市逐步完善公共机构和大型公共建筑的用能分类分项计量在线监测系统。鼓励商务、科技、教育、会议等功能性园区和有条件的公共建筑设立能源监测管理系统,并与行政主管部门的在线监测系统联网。

第二十四条【能源审计】本市建立公共建筑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和能源审计制度。公共机构中的重点用能单位和大型公共建筑的产权单位或运行管理单位应当每年向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年度能源利用状况及分析报告。

市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能源利用状况及分析报告,责令部分重点用能单位和大型公共建筑的产权单位或运行管理单位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能源审计机构实施能源审计,将审计结果报送市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依据能源审计结果加强节能管理和实施节能改造。

第二十五条【能耗限额与能效公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等主管部门确定重点公共建筑单位的年度能耗限额,对具有标杆作用的低能耗公共建筑和超过年度能耗限额的公共建筑、公共建筑的产权单位和运行管理单位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六条【围护结构与用能系统保护】任何人不得损坏、擅自拆改建筑物围护结构保温层、室内采暖供热系统、能耗计量与调控系统。

第二十七条【室内温度控制】使用空调采暖、制冷的公共建筑应当改进空调运行管理,并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室内温度控制制度。

第五章 绿色建筑与住宅产业化

第二十八条【绿色建筑和住宅产业化范围】本市推进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绿色生态建筑园区建设,推进住宅产业化。

本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绿色建筑标准建设。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本市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绿色生态建筑园区、住宅产业化的强制实施范围,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动态调整。

本市鼓励建设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和绿色生态建筑园区,既有建筑实施改造达到绿色建筑标准。鼓励商品住房实施住宅产业化。

第二十九条【监管保障】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规划、国土等部门制定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和产业化住宅年度计划,并将任务指标分配到区县政府。各区县政府负责根据任务指标落实项目,并将结果报相关部门。

确定为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和产业化住宅项目,应当在土地出让条件、选址意见书或规划条件中明确。不符合要求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三十条【鼓励政策】本市对建造达到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或者住宅产业化标准的住宅项目按照规定给予补贴和奖励。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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