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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

2013-09-29 11:02来源: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网站关键词:建筑节能节能建筑绿色建筑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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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造达到绿色建筑或者住宅产业化标准的保障房项目,实行土地入市评标向绿色建筑和住宅产业化项目倾斜的政策,并按照规定给予补贴和奖励。

对强制实施范围外的项目,实行土地入市评标向绿色建筑和住宅产业化项目倾斜的政策。

将绿色建筑和住宅产业化内容纳入企业资质动态管理、信用体系管理、招投标管理、施工合同管理工作中。

第三十一条【绿色评价标识和产业化未落实】市规划、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绿色建筑评审。评审合格的,颁发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按照规定给予补贴;强制实施范围内的项目评审不合格,或者批准的住宅产业化项目未按批复实施的,按照规定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绿色建筑评价标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建筑物所有权人或者运行管理单位不安装、不配合安装或者不按规定使用能耗分类分项计量设施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普通公共建筑在进行改建、扩建或者围护结构维修改造工程时,未按照规定同时进行相关节能改造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不按要求开展能源审计的,不报送能源审计结果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报送虚假能源审计报告的,依据《审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重点公共建筑单位的实际能耗高于年度能耗限额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损坏建筑物围护结构、采暖供热及计量系统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后果严重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法律责任】公共建筑或公共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不执行公共建筑室内温度控制规定的,由相关节能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伪造、冒用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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