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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

2013-09-29 11:02来源: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网站关键词:建筑节能节能建筑绿色建筑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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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3年市政府立法工作计划》,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起草了《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草案)》及说明,现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13年9月28日至10月17日。在此期间,欢迎社会各界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陆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网站(http://www.bjfzb.gov.cn),在网站首页右侧的“法规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系统中对本草案提出意见。

(二)登陆北京市政务门户网站“首都之窗”,在首页中部“政民互动”板块中的“征集调查”栏目中对本草案提出意见。

2013年9月27日

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加强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首都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民用建筑节能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划、设计、建造、使用、改造等活动中,依照有关标准和规定,采用符合节能要求的建筑材料、设备、技术、工艺和管理措施,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环境质量的前提下,减少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动。

第三条【工作重点】本市推进节能建筑绿色建筑与绿色建筑园区建设,推行民用建筑节能运行,倡导行为节能。

本市实行公共建筑能耗限额管理,逐步建立分类公共建筑能耗定额管理、能源阶梯价格制度,逐步实行集中供热的民用建筑热计量收费管理。

第四条【主管部门职责】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综合协调和民用建筑建造、使用、改造环节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民用建筑规划、设计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民用建筑供热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商务、农村工作、卫生、教育、旅游、体育等行业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行业内或者所监管单位的民用建筑节能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五条【规划计划】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的主要指标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民用建筑节能目标和重点任务纳入本市各级政府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节能目标责任考核指标体系。

第六条【责任主体】新建、改建、扩建及改造的民用建筑执行建筑节能标准由建设单位承担总体责任。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等相关单位和人员,按照建筑节能的标准和规定承担设计、施工、监理、检测、施工图审查等责任。

公共建筑的节能运行责任由产权单位和运行管理单位负责,居住建筑的节能运行责任由产权人、使用人和运行管理单位负责。

第七条【标准和目录】本市民用建筑节能工作严格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北京市地方标准。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等有关部门,发布本市推广、限制、禁止使用的建设工程材料、技术、工艺目录。限制、禁止使用的建设工程材料目录在公布3个月后实施。本市推广安全耐久、节能环保、便于施工的绿色建材,禁止生产和使用粘土砖、粘土瓦、粘土陶粒,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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