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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进一步加快煤层气抽采利用的意见》

2013-10-09 09:29来源:中国能源报关键词:煤层气发电93号文煤层气探矿权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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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3〕93号,以下简称《93号文》),这是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和构建本质安全型煤矿的一件大事,引起了行业内外及媒体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煤层气(煤矿瓦斯)上、中、下游

均获鼓励成为突出亮点

《93号文》在很多方面均突破了《47号文》,也较2013年3月国家能源局发布的《煤层气产业政策》有很大进步。从煤层气(煤矿瓦斯)资源、勘探开发、开发生产、管道、利用等环节,都明确了相应的鼓励政策内容,相关行业也从中受益。

鼓励上游开发生产。《93号文》18条内容中,其中有10条涉及鼓励煤层气上游的勘探开发。除了直接财政扶持政策、间接税收支持政策外,还在增加煤层气勘查面积和资源储备、加大煤层气科技开发投入和技术创新平台建设等方面提出了明确的鼓励和扶持重点。

扶持中游管道输送。《93号文》有4条内容涉及煤层气管道输送,其中第3条提出将“输配管网及利用设施纳入煤炭产业升级改造投资支持范围”,不仅属于重大政策性突破,而且扶持力度很大,煤层气管道项目有望从每年国家瓦斯治理专项资金中直接获益。《93号文》突破了《煤层气产业政策》的“就近利用、余气外输”,直截了当地支持煤层气(煤矿瓦斯)管道建设项目,是1996年以来煤层气管道输送观念、认识的一次飞跃。

支持下游利用转化。一是提出激发煤层气(煤矿瓦斯)利用积极性的关键政策。《93号文》提出“有关部门要研究将煤层气开发利用量不计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指标,提高煤层气(煤矿瓦斯)利用率,促进节能减排”。在节能减排和排放考核的发展环境下,将煤层气(煤矿瓦斯)列入综合利用能源,成为煤层气利用政策的重大突破。二是鼓励城市用气和工业用气,对进入城市管网和未进入城市管网的煤层气均作出了有力的政策规定。三是协调解决煤层气(煤矿瓦斯)发电上网问题。四是煤层气发电有望减免增值税。《93号文》提出“研究制定煤层气(煤矿瓦斯)发电的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可能会迎来煤层气(煤矿瓦斯)发电环节增值税“先征后退”或“即征即退”的时代,至少可以部分实现。

财税政策扶持力度大、针对性强

2006年《47号文》的出台,指导了煤层气(煤矿瓦斯)财税后续相关政策的实施。如煤层气实行财政补贴政策,标准为0.20元/立方米;免征增值税,在操作上实行“先征后退”;煤层气发电上网价格上浮0.25元/度,增加的成本在省电网摊销;进口设备和技术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煤层气实行市场定价等。这些政策发挥了重要的推动作用,2006-2012年间,煤层气(煤矿瓦斯)产量年均增长24.59%,其中煤层气产量年均增长64.47%、煤矿瓦斯年均增长20.73%。但是,在多种原因的综合影响下,煤层气(煤矿瓦斯)产量增长速度逐渐减缓,2012年煤层气(煤矿瓦斯)产量仅比上一年增长18.77%,其中煤层气增长24.23%、煤矿瓦斯增长17.44%。正如张德江委员长所讲,政策含金量不足、扶持力度不够,是造成煤层气(煤矿瓦斯)发展缓慢的重要原因。

《93号文》将加大财税支持力度作为重要内容,并在总结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的实践基础上,针对政策实施中的突出问题,提出了极具可实施性的政策框架。一是根据开发利用成本和价格情况,提高煤层气(煤矿瓦斯)财政补贴标准。由于缺乏长输管道,煤层气特别是煤矿瓦斯基本上处于区域市场中,造成煤层气价格一般低于天然气价格约0.6-0.8元/立方米,煤矿瓦斯价格更低。尽管煤层气企业采取了多项控制成本措施,除了沁水盆地南部煤层气直井开发工程(潘河工程)实现盈利外,其余煤层气项目大多出现或面临亏损。从支持煤层气企业、煤矿瓦斯抽采企业获得可持续发展能力出发,需要将煤层气(煤矿瓦斯)财政补贴标准提高0.60元/立方米及以上。但是国家需要财政支持的方面很多,最终能够落实到什么水平,还需要在综合平衡的基础上作出决策。二是加大中央财政建设投资支持力度。除了继续支持瓦斯治理外,第一次明确提出输配管网及利用设施、煤层气开发利用示范项目纳入煤炭产业升级改造投资支持范围,治理利用技术装备研发纳入能源自主创新和能源装备投资支持范围。三是煤炭生产安全费用年度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度使用。四是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财政补贴符合规定的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处理。现行政策中,煤层气财政补贴的0.20元/立方米被征了企业所得税,导致国家扶持政策直接缩水25%。《93号文》还提出修改完善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这意味着符合条件的煤层气和煤矿设备企业有望获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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