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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能源局就国务院办公厅煤炭政策答记者问

2013-11-29 08:54来源:中国政府网关键词:煤炭工业煤炭资源税煤炭企业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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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意见》对遏制煤炭产量无序增长提出了哪些具体措施?

答:在经济增速放缓和煤炭供需宽松形势下,遏制煤炭产量无序增长,是改善供需关系、促进市场平稳运行的关键。《意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总体要求,紧密联系煤炭行业结构性产能过剩的实际,提出了以下针对性措施。一是控制增量。停止核准新建30万吨/年以下煤矿、90万吨/年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建煤矿必须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严厉查处未批先建、批小建大等违规行为。二是优化存量。从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入手,逐步淘汰9万吨/年及以下煤矿,重点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加快关闭煤与瓦斯突出等灾害隐患严重的煤矿。三是抑制超能力生产。煤炭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核准的煤矿建设规模和生产能力组织生产。建立煤矿产能登记及公告制度,提高超能力生产处罚标准,加大处罚力度,定期公布处罚结果。四是加快结构调整。有效整合资源,鼓励煤炭企业兼并重组,以大型企业为主体,在大型煤炭基地内有序建设大型现代化煤矿,促进煤炭集约化生产。

问:《意见》对减轻煤炭企业税费负担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目前,煤炭企业对涉煤税费负担较重问题反映强烈。据调查,各种涉煤税费一般占企业营业收入的25~35%,个别地区甚至更高。经核查,煤炭企业缴纳的各种税费中,除了依法依规征收的税金、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外,部分地方政府违反涉企收费有关规定的收费项目占了相当一部分比重。这些违规收费既加重了企业负担,也损害了政府形象。以清理各种违规涉煤收费为突破口,减轻煤炭企业税费负担,既是缓解煤炭生产经营困难、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重要举措,也是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体现。为此,《意见》要求,2013年年底前,财政部、发展改革委要对重点产煤省份煤炭行业收费情况进行集中清理整顿,坚决取缔各种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切实减轻煤炭企业负担;同时加快推进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下一步,有关部门将按照国务院要求,抓紧组织落实有关工作,并向国务院作出汇报。

问:为何要加强煤炭进出口环节管理?

答:近年来,煤炭进口持续大幅增长,对增加国内煤炭供应、调节供需布局起到了一定积极作用。但由于相关法规标准不完善,高灰分、高硫分等劣质煤进口量增加较快,不仅冲击国内市场,也增加了节能减排压力,不利于改善大气环境。为加强煤炭进出口环节管理,保持煤炭进出口合理规模与结构,《意见》从以下三个方面提出了具体措施。一是按照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要求,研究制订商品煤质量国家标准,加强对进口煤炭商品质量检验。二是研究完善差别化的煤炭进口关税政策,鼓励优质煤炭进口,禁止高灰分、高硫分劣质煤炭的生产、使用和进口。三是进一步做好对进口煤炭进出口总量、结构、趋势的监测分析,根据国内外市场变化适时调整煤炭出口相关政策措施。需要指出的是,关于煤炭质量的要求对国内生产、使用和国外进口是统一的,目前,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煤炭质量管理办法》,将进一步落实对高灰分、高硫分劣质煤炭产品的限制要求。

问:《意见》在提高煤炭企业生产经营水平方面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煤炭企业提高生产经营水平,增强核心竞争力,是适应市场波动、抵御市场风险的重中之重。《意见》对提高煤炭企业生产经营水平提出了以下要求。一是加强市场供需分析,依法有序组织生产,严禁私采乱挖和超层越界开采;加强煤矿补充地质勘探和资源储备,延长矿区服务年限。二是加强企业内部精细化管理,压缩非生产性支出,合理控制生产经营成本,提高内控管理和安全生产水平。三是保持矿区和谐稳定和煤矿安全运转,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投入,保障一线职工人身安全及合法权益。四是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在自律管理、统计监测、信息发布、推广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研究制订标准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引导行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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