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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能源局就国务院办公厅煤炭政策答记者问

2013-11-29 08:54来源:中国政府网关键词:煤炭工业煤炭资源税煤炭企业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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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意见》对营造煤炭企业良好发展环境提出了哪些具体要求?

答:良好的发展环境是煤炭企业轻装上阵的重要保障,是促进煤炭工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基本要求。营造煤炭企业良好发展环境,既要切实帮助企业解决生存发展问题,又要健全优胜劣汰市场化退出机制;既要加强对行业发展的引导,又要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预。对此,《意见》提出了以下五点要求。一是解决老矿区、老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原国有重点煤矿承担的社会职能中,已分离转移至地方的学校、公安等机构的运转费用,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尚未分离的其他办社会职能,采取有效措施加快移交。解决原国有重点企业破产煤矿遗留的离退休人员医疗保障及社会化管理、社会职能移交等问题。二是建立完善退出机制,对资不抵债、亏损严重且扭亏无望的煤矿,要依法及时关闭破产。三是支持煤炭企业发展矿区循环经济,加快建设一批煤电一体化项目。四是推动煤炭企业与用户签订中长期煤炭合同,加强煤炭行业与制造业规划及生产运行的配套衔接。五是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及时调整完善企业考核机制,积极促进全国煤炭市场正常流通。

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对贯彻落实《意见》将采取哪些具体措施?

答:促进煤炭行业平稳运行任务紧迫,责任重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将按照《意见》要求,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开展相关工作。一是深入学习宣传。要把贯彻落实《意见》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结合起来,作为全面深化改革在煤炭行业的生动体现;要把贯彻落实《意见》作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将党中央、国务院对煤炭行业的关心和重视转化为煤炭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具体成果。广泛利用多种媒体和宣传形式,及时召开座谈会、宣讲会,宣传《意见》出台的重要意义,解读文件具体条文,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及煤炭企业全面掌握文件内涵。二是完善配套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将根据《意见》主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职能定位,抓紧制定部门分工方案,逐条明确牵头及参与单位。对于《意见》提出的严格新建煤矿准入标准、建立煤矿产能登记及公告制度、集中清理整顿涉煤收费、加强商品煤质量管理、解决企业历史遗留问题等工作,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作出工作部署,出台配套政策,明确有关要求。三是狠抓工作落实。加大调查研究力度,深入了解各产煤省(区、市)区对《意见》的贯彻落实情况,协调解决贯彻落实中的有关问题,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继续完善国家能源局服务煤炭企业科学发展工作机制,广泛听取煤炭行业反馈意见,扎实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努力促进煤炭行业平稳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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