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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先进压水堆及高温气冷堆核电站重大专项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试行)》发布

2013-12-13 11:19来源:国家能源局网站关键词:国家能源局核电技术核电课题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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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知识产权运用

第二十二条 积极推动核电专项产生的知识产权的许可和运用,加快知识产权的商品化、产业化。核电专项产生的知识产权,应优先、优惠或无偿以普通许可方式在专项相关课题、示范工程中实施使用,相关的知识产权权利人有义务授予其它项目、课题实施许可。许可方和受让方书面签订许可使用合同,承担履约责任,许可协议不得影响国家行使相关权利。

第二十三条 核电专项产生的知识产权不得独占许可,原则上不得以排他方式许可。鼓励核电专项产生的知识产权首先在境内推广使用,境内普通许可实施的经牵头实施单位汇总报牵头组织单位备案;向境外的组织或个人转让或者向境外许可实施的,经牵头实施单位审核汇总报牵头组织单位审批;法律、行政法规对批准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鼓励专项任务承担单位间开展联合攻关,定期开展技术成果交流,加速形成我国先进核电技术,鼓励任务承担单位建立多种形式的知识产权联盟,确定合作共赢的联盟运营模式,加速科技成果在产业领域推广应用。

第二十五条 课题责任单位应积极将核电专项产生的知识产权纳入国家标准,积极参与相关国际标准的制定。

第二十六条 课题责任单位负责监视市场,积极维护知识产权。发生知识产权纠纷时,相关单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在采取司法途径前,报牵头实施单位,重大纠纷由牵头组织单位协调。

第六章 考核与奖励

第二十七条 牵头实施单位应对所牵头课题的知识产权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定期考核,将相关情况汇总报牵头组织单位。

第二十八条 验收材料中应对课题知识产权任务和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说明,并提供相关文件,包括:专利申请和授权文件、技术秘密清单、商标注册及软件著作权登记的法律文件、科技报告、论文等,必要时对项目研发中与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关系进行说明。未能完成任务书约定的知识产权目标的,应提交情况说明报告。专家组验收意见中,应对课题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情况做出相关评价。

第二十九条 知识产权拥有单位按照《专利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为核电专项做出贡献的发明人、设计人、科研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应用、知识产权保护做出贡献的有关人员予以奖励和合理的报酬。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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