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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唤起市场主体节能环保积极性

2014-02-18 14:11来源:中电新闻网 作者:曲星斗 吴鹏关键词:节能环保除尘电价节能减排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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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环保是全社会关注的热点,是实现伟大中国梦的重要举措,是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标志,对于处于经济社会转型期的中国更具特殊意义。节能环保目标的实现需要通过行政、法律、经济、宣传等综合性举措推进。笔者认为,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背景下,经济手段的运用对节能环保工作的推进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行政、法律手段执行力强,但带有强迫性,缺乏自觉优势且需较高的执行成本;宣传、道德教化等方式相对可以唤起自觉性,执行成本较低,但标准模糊,执行力与约束力差。而经济手段如果恰当运用,可以兼具执行力、自觉性、低成本的优点。

国家能源局启动的节能减排电价专项监管就是典型的例证。2013年11月19日,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近期重点专项监管工作的通知》,重点开展12项专项监管工作。其中第7项 “节能减排电价专项监管”部分要求以《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与环保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等相关文件为依据,对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脱硫脱硝除尘电价、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等节能减排电价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专项监管。

价格调节是经济政策运用的重要手段。上述几种电价政策的运用,就是通过价格撬动经济利益的适当调节,让污染者减少利益,让环保者增加利益,充分唤起市场主体对节能环保的积极性,量化性、操作性和执行力都很强。更为重要和长远的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趋利是市场主体维系和活跃的最强大动力。只要通过节能环保行为可以获得更大经济利益,市场主体就会自觉自发地选择这种行为,这种选择与道德评价无关,利益使然而已。经济政策的科学运用对于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当然,必须注意到,经济政策绝不是推进节能减排的唯一途径,仅仅运用经济和市场手段也不能涵盖节能环保内涵的全部。透过雾霾下的一声咳嗽,我们就应该清醒地认识到节能环保蕴含的强烈社会公益属性,这种属性事关我们的生存和福祉,也拷问着企业和政府的良知与责任;一个群体对公共生存环境的关注,具有人性中终极关怀的意义,这种意义远远超越了经济和市场的边界,它要求人们必须克服短期和局部经济利益与节能环保目标的冲突,它需要行政、法律、道德等综合手段的保障和调节,从而克服经济利益驱动下的市场机制所固有的狭隘和短视。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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