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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深报道:“华为反IDC垄断案”事件的来龙去脉

2014-03-12 11:42来源:《财经》关键词:华为IDC通信运营商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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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2月,深圳中院的一审裁决支持了华为的主张,判处IDC停止垄断民事侵权行为,并且赔偿华为经济损失费2000万元。IDC不服,上诉至广东高院。后者于2013年10月作出终审,基本维持了一审的裁决。

此时,华为仍不敢懈怠,害怕美国市场真的被封杀。代表华为公司向发改委提起IDC反垄断调查申诉的天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黄伟告诉“财经十一人”:“深圳中院裁决下来之后,IDC根本不怕,既不愿意执行,也不愿意与华为和解,态度很强硬,而美国那边337案正打着呢。而且即使这次337案胜了,IDC还可以拿其他的专利侵权继续打337。”

为了增加在这场博弈中胜算的筹码,华为于2013年5月向发改委举报IDC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对华为等通信设备制造企业收取歧视性高价的专利许可费。

转折点到来了。美国贸易委员会的主审法官于2013年6月28日对无线3G设备337调查案做出初裁,裁定IDC所诉的7项专利中1项无效,另外6项,被告公司华为等不侵权。

而国内方面,自从发改委介入之后IDC开始服软,与华为的谈判条件也不断地降低,华为则是乘胜追击。最终的结果是,IDC不仅将之前几年没有发生的专利费一笔勾销,而且全面撤销了在美国对华为提起的337调查。双方于2014年1月2日共同向ITC提出了一项终止调查的动议,称达成了一项保密性质的调解协议。

发垄断意义:打破外资技术壁垒

梳理华为v.ID专利费争端的脉络,可以发现华为成功地运用了法律武器、借助发改委反垄断执法机构,有效地阻击了跨国公司的发难。有人评价说,这是“华为搭台,发改委唱戏”,是中国本土企业借政府之手,来打击外资形成的技术壁垒。

美国德汇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William Perry,曾任职于美国贸易委员会(ITC)总法律顾问办公室。Perry向“财经十一人”分析此案时表示,“需要指出的是,标准必要专利并非垄断的产物。在美国,我还没有看到一起涉及标准必要专利侵权的337案件可以导致反垄断的调查。”

确实,无论是三星向ITC诉苹果公司标准必要专利侵权,还是摩托罗拉向美国联邦地区法院民事起诉微软公司,均没有导致美国的反垄断法的执法机构——美国司法部反垄断局或者联邦贸易委员会——的出现。

Perry表示了他的担心:“中国政府在鼓励本土的自主创新问题上不遗余力,以及有帮助本土企业摆脱在科技产品的供应链上受制于国外专利技术掣肘的强烈愿望。”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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