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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子能法》为我国原子能事业发展点亮“灯塔”

2014-05-06 09:33来源:中国核工业报关键词:原子能法原子能核安全法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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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原子能法》一定能够及时出台,为保障我国原子能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作出应有的贡献。”在4月25日召开的《原子能法》立法工作座谈会上,工信部副部长、国防科工局局长许达哲掷地有声地说到。至此,《原子能法》——这部历时30年反复修缮、调整的法律终于再度浮出水面,并将在有关立法机关、政府部门、企业、行业协会、科研院所等的共同推动下,加快完善、尽早出台。

1984年至今,中国核电已走过30年自主研发的发展历程。然而与步入“而立”极不相称的是相关法律的始终缺位。这一情况引发了当时国务院有关领导的高度重视。根据有关批示,原国家科委会同原国防科工委、核工业部等部门随即成立了《原子能法》编制领导小组和起草工作组,着手起草工作,该法被列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其后,由于国际核电发展环境变化、机构调整变化等多重因素,《原子能法》历经了长达20多年的反复修改、完善。直至2011年3月,按照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及国务院法制办的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向有关部门发出了关于商请《原子能法》立法起草组和专家组的函,随后,伴随该法立法起草组和专家组第一次会议的召开,其立法工作就此正式启动。几经讨论、完善,《原子能法(草稿)》征求意见稿正式成稿,并于2013年11月征求了各有关部门的意见,《原子能法》立法工作迈入新的阶段。

加快出台《原子能法》是当务之急、必要之项

今年3月24日,习近平主席在荷兰海牙核安全峰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呼吁各国巩固和发展核法律框架,对我国原子能法律体系建设起到了重要指示作用。实际上,近年来,我国已颁布实施了一系列涉及原子能领域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对促进我国原子能事业的发展起到了一定作用,但许多立法是根据急用先立的原则制定的,难以充分体现全局性、系统性和战略性,与我国原子能事业的发展现状、趋势和深刻变化不相匹配。“建设更为健全的原子能法律体系,才能更好地运用法律手段规范和调整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之间的权利、责任、义务关系,实现原子能事业的法制化管理。”许达哲在会上指出。

从国际社会层面来看,世界各国对我国《原子能法》立法工作一直给予极大关注。我国于1984年加入了国际原子能机构并成为13个指定理事国之一,在多边核外交领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承诺了履行公约的义务。但由于我国原子能领域国内法不完善,有些承诺还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与国际公约相衔接,难以得到国际社会的充分理解,与我核大国地位极不相称,成为制约我国维护全球核不扩散、核安保、核安全体系,树立负责任核大国形象的一大阻力。

会上,许达哲从我国原子能事业的发展需要阐述了《原子能法》出台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新的核电项目建设启动在即,与此同时,核燃料循环产业也进入良性发展轨道。但我国原子能事业的发展中还存在铀资源保障程度不高、核燃料循环关键技术和材料受制于人等多重问题。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中,包括体制、机制、政策等,需要通过法律来明确促进原子能事业发展的政策和制度,调节相关利益格局,使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总体要求,确保原子能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以中国工程院原副院长、院士杜祥琬为代表的多位院士和企业负责人等,从 “习近平主席在核安全峰会上全面阐述了我国的全新核安全观,即发展和安全并重等”角度切入,着重强调了推进《原子能法》立法工作之于原子能利用安全的重要意义,认为加强核安全工作,是一个系统性工程,迫切需要各方大力协同,加快推进《原子能法》立法工作,进一步明确核安全、核安保、核应急、核损害责任、核进出口、防扩散等基本制度和协调机制,明确政府、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责任、义务,确保原子能利用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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