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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清洁能源要强化消费者责任

2014-05-13 14:57来源:《电力决策与舆情参考》关键词:电力体制改革清洁能源电力市场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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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国家能源委会议再次强调要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方式变革。笔者认为,转变能源消费方式需要改变现行的“敞开式”能源消费方式,实施化石能源总量控制与非化石能源配额管理;在现行的经济技术条件下,以风电、太阳能发电、生物质发电等电能为主的非化石能源还不具备成本比较优势,实施非化石能源配额管理需要强化消费者责任,并通过电力体制改革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决定性作用,为消费者履行非化石能源配额责任创造条件。

引入可再生能源配额管理

在现有技术水平和价格体制下,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的发电成本普遍高于化石能源的发电成本,降低化石能源在发电能源中的比例构成、提高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市场份额,需要引入“可再生能源配额制度”和“绿色电力证书制度”。

1.可再生能源配额制度

首先,优化发电能源构成。当前,化石能源资源的有限性和地球环境容量的有界性已成为能源安全的主要障碍,提高能源效率和开发可再生能源成为能源可持续发展战略的中心环节。电能作为人类生产、生活不可或缺的二次能源,必须从制度上保障其生产逐步转向以可再生能源为主的发展轨道。配额作为一种政策工具,通过法律的或行政的强制性手段,成为保障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市场份额、引导发电能源优化选择的制度基础。

其次,生产者责任。基于政府强制性手段的可再生能源配额制度,首先反映的是电力服务商的生产责任。独立发电商投放到社会的电能商品在总量构成上必须含有符合配额规定要求的可再生能源电能产品。在这里,配额反映的是电能的生产配额;在电力市场化条件下,还反映电能的销售配额。

第三,消费者责任。电力服务商向社会提供的可再生能源电能产品需要价值实现。受电能生产与消费瞬间平衡的制约,基于政府强制性手段的配额制度还需要规范电力消费者的责任,为他们安排强制性的消费配额,以实现可再生能源电能产品的产销平衡。消费配额是生产配额的基础,因为稳定的市场需求是实现可再生能源发电“市场拉动”的动力源泉。

2.绿色电力证书制度

上述基于配额的制度安排对于促进非水电可再生能源发电是有益的,但它是不完备的,不完备性表现有三:一是激励政策组合。非水电可再生能源发电的成本劣势依赖政府“相机抉择”的政策组合,受政府财力限制而呈现不确定性。二是配额交易机制。如果按照市场份额和消费电量分配给生产者和消费者的配额不能完成或超额完成,市场的缺失将无法保证配额的利益平衡目标的实现。三是环境收益的价值实现。非水电可再生能源发电除了实现“开源”外,相比较于化石能源发电还具有环境收益(污染物减排),配额制度同样无法反映这部分价值。因此,配额制度需要配套制度安排。一个比较成熟的制度工具就是绿色电力证书制度,将基于配额形成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量证券化,并藉此构建基于市场的可再生能源电能供求机制和市场交易体系:

一是可再生能源电能证券化。将配额制度下由政府或其授权机构根据法律规定强制性分配给独立发电商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配额证券化。例如荷兰,绿色电力生产商向电网每输送10兆瓦时绿色电力,将获得1份有效期1年的绿色证书。同时,将有配额消费义务的电力用户和基于绿色电力消费自愿协议的普通电力用户所购买的可再生能源电能证券化。例如上海,基于自愿认购原则,居民用户每年认购绿色电力电量最低额度为10个单位,以12千瓦时为一个绿色电力单位;单位用户每年认购的最低额度为10个单位,以6兆瓦时为一个绿色电力单位 。

二是可再生能源电能的价值分离。可再生能源电能与化石能源电能的最大区别在于它的生产过程具有环境友好与资源节约属性,因而具有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由于现行的电价体制没有将化石能源电能生产过程中的环境损害成本和资源耗竭成本计入生产成本,使得可再生能源电力在现行的电力市场中缺乏公平竞争环境。绿色电力证书制度设计的要害就在于将可再生能源电能价值分离为常规部分和绿色部分,其中常规部分对应的是现行电力市场条件下的电能价值、与化石能源所发的电能价值相同,由现行电价表征;绿色部分对应的是可再生能源电能的环境效应与社会效益的价值,由绿色证书的价格表征。

三是绿色证书可交易。配额制度本身无法实现可再生能源发电的绿色价值,绿色证书为绿色价值的实现提供了市场化的解决方案。在电能交易过程中,可再生能源电能的常规价值由现行的电价实现,绿色价值则由绿色证书实现。绿色证书作为可交易的有价证券,其价格由可再生能源电价高于常规电价的“价差”决定、并随市场供求波动。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通过售出“绿色证书”获取价外收益,实现可再生能源电能的绿色价值,并使得可再生能源配额藉由绿色证书实现可交易,而且巧妙地解决了配额制度的市场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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