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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源丢失 究竟谁的错?

2014-05-14 10:07来源:北京晨报-谢立新关键词:放射源放射性污染核泄漏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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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思

折射出管制与应急的漏洞

有几个问题,还是值得好好追问。一者,丢失的放射源处于裸露状态,铱-192又属于二类放射源,即高危险源。“以往的事故通常都是放射源搁在容器里丢失的,很少像这次南京发生的这样,直接暴露出来,因此其风险更大。”当此语境下,为什么环保部门不是第一时间给社会发出风险提示、而是安排医院“治病救人”?

二者,此次丢失的放射源,这究竟是小概率意外,抑或是制度惯性?这个问题不回答清楚,恐怕难以让人安心。

在放射源三天惊心动魄之旅中,环环扣扣折射出管制与应急的昭然漏洞。值得注意的是,调查显示,在过去三十年的放射事故中,由于领导失职、防护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不健全、工作人员缺乏安全防护知识、违规操作等责任事故占到了80%以上。事故又以放射源“丢失和被盗”为主。于是,丢也丢了,盗也盗了,找回来就息事宁人。点到为止的事故处置方式,也不是找不到法理层面的支撑:目前,核能安全监管依靠的只是一部《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以及8部行政法规和一些部门规章,公众最关注的关于“核损害赔偿”问题,也只有国务院发的一个函。

只是,切尔诺贝利惊魂不说,福岛核电站核泄漏事故的阴影仍未散尽,即便在中国,因为“丢失”的放射源而毁掉的人生与家庭,也绝非空穴来风的传说。前车之鉴而不能被重视,人命关天又被敷衍塞责,凡此种种,恐怕再不能一笑而过。南京放射源事件,能不能、该不该在“收回后无影响”的回应中点到为止——这个问题,不妨多听听信息公开背景下的民情民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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