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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环保税收优惠政策”在线访谈实录【全文】

2014-05-16 15:28来源:OFweek节能网关键词:合同能源管理节能环保税收节能减排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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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对不符合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条件的企业,税务机关具体会怎么处理?

所得税司副司长刘宝柱: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5号)规定,企业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目录》规定条件,采用欺骗等手段获取企业所得税优惠,或者因经营状况发生变化而不符合享受优惠条件,但未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的,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税务机关应对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税务机关发现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认定有误的,应停止企业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并及时与有关认定部门协调沟通,提请纠正,已经享受的优惠税额应予追缴。

问:我国对节能环保设备进口有没有税收优惠政策?

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林枫:为扩大利用外资,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和设备,1997年国务院颁布《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在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2009年,为配合全国增值税转型改革,规范税制,自2009年1月1日起,恢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在原规定范围内继续免征关税。目前《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中分别列明了部分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综合利用产业,外商和国内企业投资相关产业进口的设备,可以按规定享受上述相关政策。

问:我公司是一家装备制造企业,正在研发大气污染治理设备,需要从国外进口部分零部件,请问进口有没有优惠政策?

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林枫: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能源局发布的《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4]2号),对符合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目前《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中包括大气污染治理设备、工业废水城市污水污泥处理设备、固体废弃物处理设备以及资源综合利用设备等,国内企业为生产此类重大技术装备而确需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和原材料可以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申请免税进口。

问:我企业2010年建设生产线,涉及购置环保、节能节水设备,到2011年完工转为固定资产。但2011年因为亏损未对此项设备备案抵免所得税;2012年又进行技改,到2013年完工。现将环保、节能设备一起申报可以吗?是否需要按年度分别申报?

所得税司副司长刘宝柱:网友您好,您提问了一个关于企业购置节能环保专用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问题。对这个问题给您解释一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规定,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因此,您购置的环保、节能专用设备因当年亏损未能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可以按照规定分别抵免,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问:我们企业从事的是国家鼓励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上有什么优惠?

所得税司副司长刘宝柱: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的规定,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

问:我是一家汽油生产企业的会计,近期准备外购一批国三标准汽油用于生产国五标准的汽油,请问如何计算缴纳消费税税款

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林枫:为支持汽油、柴油质量升级,应对大气污染问题,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月1日起,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柴油为原料连续生产汽油、柴油,准予从汽、柴油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因此,你企业在申报自产国五标准汽油消费税时可以按规定扣除实际耗用的外购国三标准汽油中的已纳税款。

问:汽油生产企业,生产乙醇汽油,请问消费税有何优惠政策?

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林枫:现行消费税政策规定,纳税人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免征消费税;用自产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按照生产乙醇汽油所耗用的汽油数量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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