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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环保税收优惠政策”在线访谈实录【全文】

2014-05-16 15:28来源:OFweek节能网关键词:合同能源管理节能环保税收节能减排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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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注意的是,对于纳税人既生产销售汽油又生产销售乙醇汽油的,应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生产销售的乙醇汽油不得按照生产乙醇汽油所耗用的汽油数量申报纳税,一律按照乙醇汽油的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问:我们企业是搞柴油生产的,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的具体条件是什么?

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林枫: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利用废弃的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0]118号)的文件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对利用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且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生产原料中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用量所占比重不低于70%。

(二)生产的纯生物柴油符合国家《柴油机燃料调合生物柴油(BD100)》标准。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生物柴油,或者以柴油、柴油组分调合生产的生物柴油照章征收消费税。

问:能解释下“合同能源管理”具体是个什么概念吗?

所得税司副司长刘宝柱:合同能源管理是发达国家普遍推行的、运用市场手段促进节能的服务机制。节能服务公司与用户签订能源管理合同,为用户提供节能诊断、融资、改造等服务,并以节能效益分享方式回收投资和获得合理利润,可以大大降低用能单位节能改造的资金和技术风险,充分调动用能单位节能改造的积极性,是行之有效的节能措施。

问:税法上对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优惠期限有什么规定?

所得税司副司长刘宝柱:节能服务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项目的优惠期限,应连续计算。对在优惠期限内转让所享受优惠的项目给其他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企业,受让企业承续经营该项目的,可自项目受让之日起,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优惠;优惠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企业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优惠。节能服务企业的分享型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期短于6年的,按实际分享期享受优惠。

问:企业利用政府的财政拨款购置节水设备是否可以抵免企业所得税税款?

所得税司副司长刘宝柱: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规定,企业利用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企业利用财政拨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不得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所以,财政拨款购置的专用设备即使符合《目录》要求,也不能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问:目前我国对节能环保设备出口给予退税吗?

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林枫:为鼓励企业生产节能环保产品,我国对相关产品和设备出口给予退税。

问:我公司是环保设备生产企业,主要生产厨房垃圾处理器,请问出口退税率是多少?

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林枫:目前厨房废物处理器出口退税率为17%。

问: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能否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

所得税司副司长刘宝柱:根据《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十条规定,实施条例第一百条规定的购置并实际使用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专用设备,包括承租方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并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设备所有权转移给承租方企业,且符合规定条件的上述专用设备。凡融资租赁期届满后租赁设备所有权未转移至承租方企业的,承租方企业应停止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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