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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出炉(全文)

2014-06-16 10:46来源:辽宁省人民政府关键词:大气污染防治燃煤锅炉辽宁省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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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快推进区域一体高效供热工程。

7.加快推进大型热电联产项目建设。全省要统筹城乡、区域、产业一体化发展,制定实施区域一体高效供热专项规划。各市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供热发展规划或热电发展规划。要研究制定有利于热电联产机组发电的电力调度政策,鼓励大型热电联产项目建设和单纯发电企业实施供热改造。以钢铁企业为重点,全面推进工业余热供热,2015年新增余热供热面积600万平方米,到2017年,新增余热供热面积1700万平方米以上。

8.深入推进一县一热源建设。到2015年底,绥中县、昌图县、康平县、新民市、普兰店市、台安县、岫岩县、海城市、清原县、本溪县、桓仁县、东港市、凤城市、黑山县、义县、凌海市、北镇市、大石桥市、阜蒙县、辽阳县、灯塔市、西丰县、开原市、调兵山市、北票市、凌源市、盘山县、大洼县、兴城市等29个县(市)实现一县一热源。到2017年底,其余县(市)全部实现一县一热源。

9.严控新建小型燃煤热源。城市建成区要结合大型热电企业建设,实行集中供热,不再批准建设新的分散燃煤锅炉。各市、县(市)新、改、扩建单台燃煤锅炉蒸发量不小于90吨/小时,个别县城可根据人口、供暖半径有所调整,但原则上不小于65吨/小时。所有新建燃煤热源须经省主管部门审批,对未通过环评审查的燃煤锅炉项目,有关部门不得提供土地,不得供电、供水,不得批准实施并网供热。工业园区、新城镇原则上只能规划建设一个区域高效热源或依托大型热电联产企业集中供热。

10.全面拆除燃煤小锅炉。加大拆炉并网工作力度, 2015年底前,完成蓝天工程1039台小锅炉拆除任务。到2017年底,沈阳市取缔建成区内20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其他城市建成区取缔10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在现有工业园区及产业聚集区逐步取消分散燃煤锅炉。在供热供气管网不能覆盖的地区,改用电、清洁能源或洁净煤。

(三)加快调整产业结构,优化城市空间布局。

11.严控“两高行业”新增产能。严格落实国家高能耗、高污染和资源性行业准入条件。对于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项目不得办理相关审批业务,新、改、扩建项目要实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

12.加快淘汰落后产能。进一步加强环保、能耗、安全、质量等标准约束,采取经济、技术、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

提前一年完成钢铁等21个重点行业的全省“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暂停对该地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办理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

13.压缩过剩产能。建立和完善以节能环保标准促进“两高”行业过剩产能退出的机制。制定财政、土地、金融等扶持政策,支持产能过剩“两高”行业企业退出、转型发展。通过跨地区、跨所有制企业兼并重组,推动过剩产能压缩。严禁核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项目。

14.调整产业布局。按照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合理确定重点产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重大项目原则上布局在优化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加强产业政策在产业转移过程中的引导与约束作用,严格限制在生态脆弱或环境敏感地区建设“两高”行业项目。

15.严格环境准入。严格落实国家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政策,将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纳入总量控制管理。沈阳市新建火电、钢铁、石化、水泥、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等六大行业以及燃煤锅炉项目,要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对未能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备案,不得提供土地,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得供水供电,金融机构不得提供新增授信支持。

16.优化城市空间布局。科学制定城市规划,禁止随意调整和修改城市规划,逐步形成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城市和区域空间格局。要结合化解过剩产能和企业兼并重组,加快产业生产布局调整,对城市内的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项目予以重点支持。到2014年底,启动抚顺新钢铁有限公司、辽宁山水工源水泥有限公司本溪水泥厂等重点企业搬迁,到2017年底,基本完成位于主城区的钢铁、石化、化工、有色金属冶炼、水泥、平板玻璃、沥青混凝土搅拌等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

17.加强小型企业环境综合整治。结合全省县域经济发展和县城改造升级,对布局分散、装备水平低、环保治理设施差的小钢铁、镁砂、硼砂等小型工业企业进行全面治理整顿,各市要制定综合整治方案,到2017年底前,按照提升改造一批、搬迁入园一批、关停并转一批的原则,完成分类治理。

原标题: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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