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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哈投资电价、燃气等新政策

2014-06-24 14:15来源:驻哈萨克经商参处关键词:燃气价格电价企业投资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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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投资项目指的是,新成立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人按照哈政府批准的优先活动目录实施投资的项目,投资额不得少于200万倍的月核算基数(约2018万美元,由于月核算基数每年均调整,汇率也在波动,折合成的美元数每年也会相应改变)。月核算基数由哈预算法规定,一年一确定。2014年哈月核算基数为1852坚戈(按照目前的汇率1美元=183.51坚戈计算,哈一个月核算基数约折合10.09美元)。

新成立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人是指满足下列3个条件的法人:法人的国家登记注册不应早于提交给予投资优惠申请之日前的20个月;法人应从事列入优先种类名录中的活动(这些活动种类是为实施优先投资项目专门确定的);仅在一个投资合同框架下实施优先投资项目(即,一个法人只能实施一个优先项目,如实施另一个优先项目,应重新注册法人)。

1、税收优惠。

(1)、免缴企业所得税(目前的所得税为20%)。

自签署优先投资项目合同的当年1月1日起生效,从签署合同的下一年起连续10年内免缴企业所得税(即,总计11年)。企业折旧提成也将享受相应的优惠。但免缴企业所得税的前提是,在优先投资项目合同中予以明确规定。

(2)、免缴土地税(目前,根据土地的品质来确定工业用地的税率:0级(最低级)每公顷48.25坚戈,按此比例递增,100级每公顷5693.5坚戈,100级以上每公顷5790坚戈)。

企业免缴实施投资项目所需地块的土地税,自签署优先投资项目合同的当年1月1日起生效,自签署合同的下一年起连续10年内免缴(即,总计11年)。免缴土地税的前提是,在优先投资项目合同中规定,所使用的土地税税率为零。但实施优先投资项目的土地和土地上的建筑物如用于出租或用于其他用途,则不享受此优惠。

(3)、免缴财产税(目前的财产税为1.5%)。(此项规定从2015年1月1日起生效)

对实施优先投资项目的法人在哈境内首次投入使用的设施,免征财产税。此规定适用于依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和哈萨克斯坦会计财会报告法的要求记入企业的固定资产,这些资产应在作为投资合同附件的工作方案中明确予以规定。免交财产税的前提是,在实施优先投资项目的合同中明确规定企业免缴财产税。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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