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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全文

2014-06-27 08:51来源:宿迁市人民政府关键词:大气污染防治烟气治理锅炉脱硫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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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打造生态廊道。各地依托城市内河,打造生态廊道,改善城市空气质量,提高大气环境自净能力,营造适宜人居的城市小气候,以良好的生态环境实现“增容减污”。(责任部门:市水利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林业局)

53. 加强村庄绿化建设。深入开展绿色村庄建设活动,形成点线面相结合的村庄绿化格局。到2015年,全市规划布点村庄绿化覆盖率达到35%以上。(责任部门:市林业局)

54. 构建绿色屏障。加大沿湖、沿路、沿丘陵、沿河道绿化力度,大力实施次生天然林、重要生态公益林保护和退耕还林等重点工程,在产业集中区周围建设绿化隔离带,全面推进森林抚育工作。到2015年,全市新增森林面积12万亩,实施森林抚育面积45万亩,重点公益林面积增长到35万亩,林木覆盖率提高到30%。(责任部门:市林业局、住房城乡建设局)

八、完善政策制度体系,提升大气污染防治保障能力

55. 建立排污许可证和排污权交易制度。2014年,开展排污许可证和排污权交易政策研究,制定排污权有偿使用及交易管理办法,完成苏北排污权交易所筹建和挂牌工作,确定排污许可和排污权交易指标种类、许可证发放和排污权交易范围,并进行交易试点。2015年,制定出台相关实施方案,对已有的重点行业排污单位、新增大气主要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启动排污许可证发放和交易试点工作。2016年,全市推广排污许可证管理,完善排污权交易等相关规定,在电力、钢铁、水泥、石化等行业全面实施《二氧化硫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试行办法》。(责任部门:市环保局、物价局、财政局、产发集团)

56. 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拓宽投入渠道,建立“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多元化投入机制,鼓励民间资本和社会资本进入大气污染防治领域,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项目的信贷支持。探索排污权抵押融资模式,拓展节能环保设施融资、租赁业务。各县区政府和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要对涉及民生的“煤改气”项目、黄标车和老旧车辆淘汰、轻型载货车替代低速货车、重污染企业关闭和搬迁改造、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燃煤锅炉整治、重点行业污染治理提标改造、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大气污染防治基础研究和能力建设等加大政策、资金支持力度,对重点行业清洁生产示范工程给予引导性资金支持,将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建设运行、执法监督等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各级公共财政每年用于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支出的增幅应高于经济增长速度、高于财政支出增长幅度。逐步加大市级财政对大气污染防治的支持力度。市基本建设投资也要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支持力度。(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环保局)

57. 深化资源环境价格改革。逐步完善天然气发电上网和居民阶梯电价政策,制定和实施居民阶梯气价政策。在省行业主管部门对水、电等资源类产品制定企业消耗定额基础上,建立企业“领跑者”制度,对能效、排污强度达到更高标准的先进企业给予鼓励。对能耗超过国家和地区规定限额标准的行业及企业,加大差别化电价和惩罚性电价实施力度。利用价格杠杆鼓励燃煤发电企业进行脱硝、除尘改造,落实电力行业除尘电价政策。(责任部门:市物价局、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

58. 深入开展排污收费改革。实行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逐步扩大污染物排污费征收范围,按照省里要求适时开征工业粉尘排污费。(责任部门:市环保局、物价局、财政局)

九、加强区域联防联控,明确大气污染防治责任

59. 完善区域协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及时调整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县区政府和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每年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区域突出环境问题,组织实施环评会商、联合执法、信息共享、预警应急等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通报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展,研究确定阶段性工作要求、工作重点和主要任务。(责任部门: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60. 明确各方大气污染防治责任。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总责,应全力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各项工作,确保完成目标任务。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协调力量、统一行动,形成大气污染防治的强大合力。企业是大气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要按照环保规范要求,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治理技术,确保达标排放。(责任部门: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61. 分解目标任务。市政府与各县区政府和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签订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各县区政府和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应按照国家、省、市部署要求,制定本辖区实施细则。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根据本方案,编制“蓝天工程”年度计划,分解目标任务,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部门: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62. 强化考核评估。构建以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的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对各县区政府和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年度“蓝天工程”计划完成情况进行考核。2015年,进行中期评估,并依据评估情况调整治理任务。2017年,对各地大气污染防治完成情况进行终期考核。考核和评估结果经市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送交干部主管部门,按照《关于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意见》、《江苏省市县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环保工作实绩考核暂行办法》和《宿迁市干部生态环境实绩公示制度》等规定,将考核和评估结果作为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责任部门: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原标题: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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