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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体制改革 弱化行政是必然

2014-07-14 10:55来源:中国能源报作者:傅玥雯关键词:能源体制改革审批权下放发电项目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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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原能源商品属性

能源商品属性与公益属性并存。以电力为例,有观点认为,我国电力工业在垄断和管制模式下,电能的公益属性贯穿于价格机制、产权制度、管理模式、法律体系等方面,电能的商品属性则被掩盖,电价成为了政策调控工具,信号作用被大大弱化,交叉补贴越来越普遍,电能的内在价值被扭曲。

“公益性与盈利性不是要‘兼顾’,而是让公益的归公益,盈利的归盈利。承担社会责任不是企业逃避亏损的借口。且由于信息不对称,无法证明企业亏损的原因在于承担了社会责任。”张树伟对记者说,“电企目前所谓的‘公益性’体现,如落后地区的供电是农网基金支持的,居民用电交叉补贴是85%的工商业用电补贴15%的居民,补贴量不大。如这部分补贴从‘一锅糊涂账’变为‘明补’,可以更好地提高补贴的针对性、透明性与效率。”

在此之前,我国曾在电力行业进行放开审批、招标决定的试验。2005年,国家发改委决定浙江乌沙山电厂采用招标方式选取项目法人,以及几年后公开招标决定内蒙古直流输电配套360万千瓦电源的项目法人。但由于央企享受计划单列等特权、资本间未能形成竞争关系、市场体系尚未完善等原因使招标走样。

“今后规划内的电源项目应实行公开招标,电网项目实行备案制,通过市场竞争方式选择投资主体和确定基准(容量)电价,充分发挥市场配置电力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欧阳昌裕对记者说,“同时,在全过程中及投运后,政府部门还要加强市场监督,包括追究投资失误责任以抑制国企非理性投资。按照‘规划引导—市场配置—政府监督’的运行机制,将存量电源竞价上网和用户选择用电囊括其中,构建中国特色的电力市场运行模式。按照上述运行机制,就可以将规划和项目实施有机结合起来,加上发电电价应是容量电价和电量电价两部制电价,容量电价通过公开招标、电量电价通过市场竞价确定。”

王冬容认为,以电力行业为例,首先要界定企业不同业务性质的工作,再做好不同性质的业务和资产的分离。“要将发电、输配电、售电、调度、交易、送变电建设、各种装备、科研机构、金融、地产切割清楚。界定和分离之后,才知道哪些还由政府来规划和审批,哪些能交给市场,如何逐步交。二者的边界是动态变化的,总的来说是前者逐步缩小,后者逐步扩大。随着竞争和垄断环节进一步厘清,竞争环节的行政化行为必须转变为企业的市场化行为,保留在垄断环节的行政力进行有效转化,将控制、干预转变为引导、服务。” 王冬容对记者说。

原标题:能源体制革命,弱化行政是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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