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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发布《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

2014-07-29 08:41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能源项目电力企业核准投资项目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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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核准程序

第十三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单位、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在甘肃省境内投资建设规定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分别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并分别附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省级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省属和地方企业投资建设规定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的项目,应当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省级行业管理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分别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单位、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省政府有关部门所属单位、省属企业投资建设规定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省级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省政府有关部门、省属企业分别向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省级行业管理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并附项目所在市(州)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市(州)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地方企业投资建设规定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省级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的项目,应当由项目所在地市(州)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市(州)行业管理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分别向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省级行业管理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省属和地方企业投资建设规定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报省政府同意后,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国务院核准。

第十四条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单位补正。

项目核准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报材料,都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对于受理的申报材料,书面凭证应注明编号,项目单位可以根据编号在线查询、监督核准过程和结果。

第十五条项目核准机关在正式受理申报材料后,如有必要,应在4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编制项目申请报告的工程咨询机构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的评估工作。工程咨询机构与项目单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该工程咨询机构不得承担该项目单位的项目评估工作。接受委托的工程咨询机构应当在项目核准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

评估费用由委托评估的项目核准机关承担,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收取项目单位的任何费用。

第十六条对于涉及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职能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商请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有关行业管理部门逾期没有反馈书面审查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十七条对于可能会对公众利益构成重大影响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可以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第十八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在正式受理申报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或向上级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审核意见。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项目单位。

项目核准机关需要委托评估和进行专家评议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将咨询评估和专家评议所需时间书面告知项目单位。

第十九条对于同意核准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出具项目核准文件并依法将核准决定向社会公开;对于不同意核准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

项目核准机关出具项目核准文件或者不予核准决定书应当抄送同级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节能审查等相关部门和下级项目初审机关。

第二十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强化自我约束,制定并严格遵守内部《工作规则》,明确受理申请、要件审查、委托评估、征求行业审查意见、内部会签、限时办结、信息公开等办事规则,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核准工作效率。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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