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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公布两部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

2014-08-15 13:47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输电线路电网建设投资项目核准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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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对于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信贷支持。

第二十七条 各级项目核准和备案机关要切实履行核准和备案职责,改进监督、管理和服务,提高行政效率,并按照相关规定做好项目核准及备案的信息公开工作。

第二十八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对项目申报单位执行项目情况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情况进行稽察和监督检查,加快完善信息系统,建立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准入标准、诚信记录等信息的横向互通制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实现行政审批和市场监管的信息共享。

第二十九条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联合各市、县(区)投资主管部门完善外商投资项目管理电子信息系统,实现外商投资项目可查询、可监督,提升事中事后监管水平。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项目核准和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项目核准和备案机关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和备案过程中滥用职权谋取私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咨询评估机构及其人员、参与专家评议的专家,在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受项目核准机关委托开展评估或者参与专家评议过程中,不遵守国家、省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三条 项目申报单位以拆分项目或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核准或备案的,项目核准和备案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准及备案。已经取得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的,项目核准和备案机关应依法撤销该项目的核准或备案文件。已经开工建设的,依法责令其停止建设。相应的项目核准和备案机关及有关部门应当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对于应当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备案或者审核后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的项目,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并颁布《服务指南》,列明项目核准和备案的申报材料及格式、所需附件、受理方式、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内容,为项目申报单位提供指导和服务。

第三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陕西省行政区域内举办的投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外国投资者以人民币在陕西省行政区域内投资的项目,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省对外商投资项目管理有专门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 月 日起施行。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5年2月18日发布的《陕西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陕发改发〔2005〕102号)同时废止。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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