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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公布两部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

2014-08-15 13:47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输电线路电网建设投资项目核准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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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核准权限属于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市级投资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送项目申请报告;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省属企业、省政府有关部门所属单位可直接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并附项目所在地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补正。

项目核准机关自受理项目核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如15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核准决定的,由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项目申报单位。

第十四条 对于涉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职能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商请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逾期没有反馈书面审查意见的,视为同意。

项目核准机关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对需要进行评估论证的重点问题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论证,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估报告。

对于可能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在进行核准时应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可以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前款规定的核准期限,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进行专家评议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十五条 对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条件是: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规定;

(二)符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及准入标准;

(三)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

(四)不影响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

(五)对公众利益不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六)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外债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对予以核准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依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布的项目核准文件格式文本出具书面核准文件,并抄送同级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节能审查等相关部门;对不予核准的项目,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项目申报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四章 项目备案

第十七条 拟申请备案的外商投资项目需由项目申报单位填报外商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并附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明材料、投资意向书及增资、并购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等其他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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