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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公布两部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

2014-08-15 13:47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输电线路电网建设投资项目核准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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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按备案权限属于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市级投资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送相关材料;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省属企业、省政府有关部门所属单位可直接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送相关材料,并附项目所在地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九条 项目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项目备案机关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补正。

项目备案机关自受理项目备案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备案工作。特殊情况7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备案决定的,由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延长7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项目申报单位。

第二十条 对外商投资项目的备案条件是: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规定;

(二)符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及准入标准;

(三)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外债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对予以备案的项目,项目备案机关应按照省发展改革委制定的备案文件格式文本出具备案通知书,并抄送同级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节能审查等相关部门;对不予备案的项目,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项目申报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五章 项目变更

第二十二条 经核准或备案的项目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需向原批准机关申请变更:

(一)项目地点发生变化;

(二)投资方或股权发生变化;

(三)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发生变化;

(四)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需要变更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三条 变更核准和备案的程序比照本办法前述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经核准的项目若变更后属于备案管理范围的,应按备案程序办理;予以备案的项目若变更后属于核准管理范围的,应按核准程序办理。经核准或备案的项目若变更后不属于原核准和备案机关权限范围的,项目单位应按规定到相关项目核准和备案机关重新办理项目核准和备案。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核准或备案文件应规定文件的有效期。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向原核准和备案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且未提出延期申请的,原核准或备案文件期满后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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