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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烟气脱硝催化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查指南》发布(全文)

2014-08-26 09:11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燃煤电厂电力企业环保部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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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再生利用设施及配套设备方面

1.规模

(1)再生、利用能力均应达到5000 立方米/年(或2500 吨/年)及以上。

(2)鼓励烟气脱硝催化剂生产企业开展废烟气脱硝催化剂(钒钛系)再生与利用。

2.厂区

(1)废烟气脱硝催化剂(钒钛系)再生、利用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和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以及《燃煤电厂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指南(试行)》(环发〔2010〕

23 号)和《火电厂烟气脱硝工程技术规范选择性催化还原法》(HJ562)的相关要求,同时考虑地方环境保护及相关规划内容。

(2)废烟气脱硝催化剂(钒钛系)再生、利用项目应通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其设施拥有者或运行者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3)厂区必须为集中、独立的一整块场地或车间,并且贮存区、生产区应与办公区、生活区分开。鼓励新建废烟气脱硝催化剂(钒钛系)再生、利用企业进入工业园区。

3.视频监控要求

(1)厂区所有进出口处(须能清楚辨识人员及车辆进出)、地磅及磅秤、贮存区域、废烟气脱硝催化剂(钒钛系)再生利用设施(包含预处理设施、场地)、废水收集池、废渣堆存区域以及处理设施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其他区域,应当设置现场闭路电视(CCTV)监控设备;厢式货车和用篷布遮盖的货车在出入厂过磅时打开厢门和篷布,视频监控应清楚显示车内情况。

(2)夜间厂区出入口处摄影范围须有足够的光源(或增设红外线照摄器)以供辨识,若厂方在夜间进行作业时,所有视频监控区应当有足够的光源以供视频画面辨识。

(3)录像应采用硬盘方式存储,并确保每路视频图像均可全天24 小时不间断录像,录像保存时间至少为5 年。

(4)视频监控系统应与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危险废物管理系统联网。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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